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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233期1997年2月)
主題特寫:[青年團契]從倫理學的觀點看權利問題

潘誠人


個人權利與人際倫理的衝突


報上頭條登著:「跳槽有理,球員無悔,為爭權益,甘為炮灰。」中華職棒聯盟球員,宣佈加入台灣大聯盟的跳槽風波,將走上法律途徑。記者訪問後,一球員激動地表示:「為了爭取球員的權益,即使玉石俱焚,也在所不惜,運動生命是有限的,再打多少年也不知道,與其受到不合理的約束,還不如拚一拚。」球員強調,簽約完全掌握在資方手中,球員沒有選擇的權利,這是相當不公平的事情。

這一新聞事件突顯了「個人權利」與人際倫理傳統觀念之間的衝突。當然,誰是誰非只有靜待雙方當事人做適當的溝通協調或交由法律判決。就此事件而言,身為一個基督徒我們所要著重關懷的問題是:如何以正確的屬靈觀點,來思考個人權利在規範倫理的架構下,應有的正確觀念和認識,當這二者發生衝突時,到底什麼是聖經所闡釋真理的原則,讓我們可以據以遵行的呢?

「倫理」這一詞彙,在各種不同的學科角度下,都有不同的指涉。然而就一般應用而言,如社會倫理、家庭倫理、工作倫理、校園倫理……等。這些用語說明一種現象,凡是有人群的活動,而產生彼此間的特定關係,於其間所含人際間相應的規範,就稱之為「倫理」。這種群體間所產生的規範,強調的是個人活動在群體生活中,應有的通常行為。而這種行為會產生好的結果。經上也說:「眾人以為美的事,要留心去做。」若由這一觀點看,「倫理」的意涵是偏重外在的行為規範。

中台禪寺出家事件爆發的原點,也是導因於個人權利——即選擇信仰、生活方式和結婚生子、養育後代,此一傳統家庭倫理觀念的衝突而引發的。

去年十一月中旬,同志作家許佑生與愛人葛芮,從地毯這一端走到那一端,完成了台灣有史以來的第一場公開的同性戀婚禮,當天許多名人高官也參與祝賀,並對他們能衝破禁忌傳統表示欽佩,再贈以「相愛是人權」的祝福話語。

世紀末的台灣正洋溢著一股爭取自由權利的極端個人主義的風尚,其中黑白夾雜,是非難明;現代性的倫理價值觀特色,在於個人為自己尋找一個生活意義,人格的善惡,是非的對錯,不在乎別人的評斷,乃在於自我決定(self-defining self),個體主體性的被強調,人的自我肯定加強,不受任何傳統倫理道德觀念的壓抑。這種想法正是個人自由主義的極度發揮。

「同性戀」能公開結婚,大家見怪不怪,好像也沒有引起多大的轟動。「容忍比自由更重要」似乎在台灣得到了驗證。當天婚禮中,飯店外有一位聲稱為基督徒的人,為了表示對這場婚禮的抗議,舉著「同性苟合,違反法律、人倫、天理」的牌子,站了兩個小時。他呼籲台灣的基督徒,應該從教會走出來,幫助同性戀者回到正途。

「抗議」也是人對自己權利或倫理觀念維護的一種權利。名影評人景翔即發表看法,說:「他寫得對極了。不管是同性還是異性,苟合都是違反法律、人倫的事,所以他們才要站出來結婚。」評論是言論自由,不管道理對不對,似是而非也罷,總是人的基本權利。

權利與道德


十七世紀末葉,歐洲的法學家帕芬道夫(Samuel von Pufendorf,1632--1694)對「權利」下了一個定義:「權利是一個人在道德上可以從別人獲取某些東西的主動道德權力。」簡單地說,權利是一個天經地義以及合理的索取(justified or valid claim)。它是建立在合理的道德立場上;雖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卻是強烈的索取,而不是央求、乞求;態度是理直氣壯、有所堅持的。特別是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提出的,生命、自由、財產這三種基本人權,更是聯合國在1948年所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中,所立法特別保障的。

從球員爭取較佳待遇(財產權利),到出家(信仰自由)和同性戀結婚(生活方式自由),以及柯媽媽的受到總統召見,感佩她為推動強制汽車責任險所做的努力(尊重生命權),都是基本人權的涵蓋範圍,並廣受自由民主國家的輿論與法律所尊重。

至於個人道德的層面問題,當然基督徒絕對不贊成同性戀,這是神所憎惡的(羅一26-28);然而,若非當事人,別人實在無由干涉,近代理性觀的轉變,由價值理性轉為工具理性,理性的功用不再是審視意義與目的,而只是去計算達成目的的手段。

目的與意義成為主觀的選擇,因此導出政治上的最低度干涉政府、經濟上的放任政策、教育上的價值中立的技術性教學。自由主義影響下的道德原則之一就是:代別人說話是失禮的行為(註一)。只要不逾越法律的範圍,個體的任何價值判斷或權利的爭取皆是可接受的。

基督徒蒙召得稱為神的兒女,行事為人就當與得救的恩相稱。所要爭取的權利是建立在聖經的真理和基督教倫理基礎之上的權利;我們是自由的,因為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不再被奴僕的軛轄制(加五1)。然而因為真理(神的話語)使我們得以自由,更是我們做道德判斷的惟一標準。

世人做罪的奴僕,行事為人隨從今世的風俗——功利主義向錢看、同性戀放縱可羞恥的情慾、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邪靈去敬拜偶像或從事撒但深奧之學的追求,以禁戒或苦修,超越凡俗的自義方式尋求靈智的拯救。由於他們故意不認識神,誤用神賜人自由的意志和聰明的靈智去追求那罪中之樂的權利(弗二1-2),本為可怒之子。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不合理的事(羅一28)。基督徒當以此為鑑戒,不可效法他們。

以下就聖經中有關倫理與權利之間,一些我們當有的認識與處世原則,簡述如下,以供同靈參考:

聖經詮釋的人權與權利


1.人類是在平等的地位下被神所創造,在自由權利上是人人平等。沒有人生下來便應屈從別人,也沒有人出生就有權去轄管別人。約翰洛克聲稱:「人類全體的主宰與主人(創造主)並沒有以某種明顯的方式昭示祂的旨意,將一人置於另一人之上。」(註二)。

2.「生命是從神而來的,人只是這個生命的管家。沒有任何一個人,甚至他(她)自己,可以取去這個生命。」人是奉神之命來到這個世上,故要善盡管家之職責,保養顧惜這生命。因此約翰洛克認為照顧自己生命的責任是由神所交託的天職,所以我們可以向別人要求不可傷害我們的生命,只要是人就享有人身的安全權利,這是理所當然而不可剝奪的。

3.和睦的人際關係是建立在人對神美好關係的基礎上,其先後次序是不能顛倒的。主耶穌回答文士什麼是誡命中第一要緊的事乃是——你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神。其次就是要愛人如己;再沒有比這兩條誡命更大的了(可十二28-31)。基督徒的人權觀乃是以神為本位、為優先的人權觀。不能守神的誡命、不敬畏神、不考慮別人的感受,而去爭取享受一己的權利,如此必然會發生偏差墮落的現象,尤其在罪的轄制下,這種墮陷的趨勢乃是無法避免的。

4.享受權利之前,先盡好本身的義務。施洗約翰對那出來要受洗(成為神子,得享永生的權利)的眾人所要求的是:稅吏除了例定的數不要多取(這是尊重別人財產的權利)。兵丁不要以強暴待人(這是尊重別人身體安全、自由的權利)(路三12-14)。基督徒不能只是奢談爭取個人本身的自由權益,而忘了盡己本分內的義務,好好照料自己從神領受的生命和人生。我想,這乃是基督徒人權觀與現代人權思想最大的分野。

追求和睦,建立德行的倫理目標


保羅談到人們相處的道德原則有三:(一)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羅十三19)。(二)無論做何事都要為榮耀神而行(林前十31)。(三)我們務要追求和睦的事,與彼此建立德行的事(羅十四19)。

法國哲學家呂格爾(Paul Ricoeur)在解構自我時,談到「自性」與「他性」的倫理層面時,談到了「倫理意向」的定義為:「與他人並為他人在正義制度中,共度善的生活之意向。」(註三)。這裏所謂「與他人並為他人」顯示出倫理乃涉及到對他者的關心,絕非一人之事。事實上,追求和睦與建立德行,正是聖經所闡釋的倫理真理,這是在「彼此」與「眾人」之中進行的。

誠然個人能力的實現(善的生活)惟有經由他者的仲介,才得實現。而達成善的生活必須人際關係和諧,並延伸到達成人類社會制度上的正義,如此方能完全實現。此一看法是立基於存有學上的共存基礎上,也是倫理價值所能促成的實際果效。

愛是倫理關懷的首德


「愛」是倫理關懷的首德,就像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道德一樣。只要人間有愛,就是碰上了倫理價值觀念與個體權利的自由不能相容時,衝突將會降到最少的情況。

保羅深明這層道理,他說:「我不是自由的麼?不是使徒嗎?……難道沒有權柄靠福音吃喝嗎?……然而我們沒有用過這權柄,倒凡事忍受,免得基督的福音被阻隔。」(林前九1、4、12),他是立志要得神喜悅,為榮耀神而放棄自己的權利。保羅可要求,可索取,但是為了別人的益處,他寧可犧牲自己的權利。這就是愛在人際間所發揮的潤滑功效。

使衝突降低乃在退後一步,彼此體恤;既然存心不去虧欠人(不佔人便宜),那麼權利的互讓,使爭取成為多此一舉。假如球員與聯盟的簽約,能以彼此平等的方式,自由選擇的制度,使雙方能各取所需。那麼,善的生活在正義制度的運作中,當事人雙方在關係的和諧化中,達到個體能力的卓越,便能成為輕而易舉的事。

神人和諧的基礎是倫理意向的保證


基督徒能超越權利的衝突,這種卓越的善的能力,是從與神和睦美好的關係上得來的;因為他凡事以榮耀神的原則來行事,一個尊重神的人,明白「愛神與愛人如己」的道理,處事會先考慮到別人的感受,會設身處地為別人設想。一方面爭取自己的權利,一方面也顧及他者的權益;這種明智的選擇與實踐正是屬靈智慧所陶成的。

大衛雖被掃羅王追殺,他的生命(權)危在旦夕,他除了盡己之責,逃脫掃羅的追殺、保養顧惜自己的生命之外,曾有兩次機會(一次在隱基底,一次在西弗的曠野)可以除去掃羅王,他卻阻止他的僕人殺死掃羅王;掃羅自承「大衛看他的性命為寶貴」,對大衛說:「你比我公義,因為你以善待我,我卻以惡待你。」(撒上二十四18)。

大衛所具備超越的、自發性的倫理意向——與他人共度善的生活,正是源自對真理的澄澈認知。他非常明白,生命是從神而來的,人是個體生命的管家。沒有人,甚至自己,可以取去這個生命。他尊重神的權利勝過自己的冤屈與復仇的慾念;在相對的基礎上來實踐真理,超越急功近利式單向權利的爭取。如此能尊重生命(權)並兩全其美的智慧人;不愧是神所喜悅,合神心意的人;他成為以色列人的一代明君是當之無愧的。

生命權不可轉讓、剝奪


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因此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神必追討他的罪(創九5-6)。生命既是從神而來的,那麼照顧自己生命的責任就是神所交託的天職。所以我們可以要求別人不可傷害我們的生命;這種權利是絕不可以轉讓剝奪的,任何牴觸這條尊重生命的合理化思想、學說、行動和政治、社會制度,均為神所厭憎。

儒家所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一金律應該是一種雙方適用的原則,尤其在「生命權」的保障上。健康、健全的倫理道德體系與制度,不僅應「己立立人,己達達人」,更該有權要求「人所不欲,勿施於己」的這種雙向正義。法哲雷維爾(E. Leviras)這位猶太思想家主張倫理學應為第一哲學。他認為:「他人在互為主體的關係中,所扮演的是主動角色;他人的面容本身就禁止殺害,並要求正義對待;自我也因此被召喚去負起責任。」(註四)。

歷史留下的迴思


歷史上,諸多殘暴政權如亞述、巴比倫、迦勒底諸國,近代的德國法西斯、日本軍國、共產主義專制國家,均以單向權利,以「我」為主體的擴張壓制形式為思考的原則,發動戰爭建立政權中殘殺人命,違反了神尊重生命的宣告,其滅亡的下場均迅速傾覆,被神拔出拆毀。如哈巴谷先知在守望樓上所看到的默示:「以人血建城、以罪孽立邑的有禍了,眾民所勞碌得來的被火焚燒,列國由勞乏而得的歸於虛空。」(哈二12)。

史蒂芬史匹柏自認為他一生中最有意義的工作,就是拍下了「辛德勒名單」這部揭發納粹暴行、冷血屠殺600萬以色列人的片斷歷史寫實影片,來提醒世人,罪惡的可怕、生命的尊嚴、人性的光輝。片中猶太人在集中營或在ghetto(註五)中,等待被送進瓦斯室中,甚至直接屠戮,其情景實在慘絕人寰,人性的墮落、人命的不受尊重、人際間倫理規範的完全破壞,沒有比藉著思想控制(德國在二次大戰前提倡種族優生學)及國家機器來遂行的,更為禍多端的了。戰後共產中國的文化大革命及柬埔寨的帕布政權(1970--1980),也是類似的例子。

結論


美國華盛頓DC設有一座浩劫博物館,以影片、圖像、資料、實物、記錄並展示了猶太人被希特勒屠殺的經過。參觀者在看過之後,無不心頭沈痛、憤慨萬分。博物館出口處的牆上刻了一段很有意義的聖經經文:「你當保守你的心懷意念,因為一生的果效是從心裏發出的。」(箴四23)。這真是直指人類問題核心的解答與提醒。

當道德面與倫理觀隨著時空的轉變而轉變時,善惡的標準如果像尼采、馬克斯、佛洛依德所認定的,只是「一種策略」時,個體權利的被踐踏、受蹂躪與相互的衝突絕對是不可避免的。我們若相交相吞,恐怕都要滅亡了。倫理道德絕對與人性、人類的生存有關,更不只是工具理性價值觀下的一種策略而已。

從歷史的宏觀角度和人性經驗的實證看來,神所顯明的真理,是不容辯駁的:「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三23)。人性因罪的奴役,人心敗壞而墮陷在道德無能的狀態中。每個以自我為萬物中心的墮落靈魂,必然成為另外一個類似個體的永遠敵人。這種情景下,權利只不過是弱肉強食,或滿足自我慾望的代名詞而已。

聖經說:「惟有耶穌基督是人類墮落靈魂唯一的盼望與拯救。」我們深信惟有藉著信,因著神的憐憫,靠著耶穌所流的寶血,才能使我們得以親近神,成就了和睦,因祂藉著祂的身體廢掉冤仇,使屬祂的人都成為新造的人——有神的聖潔、仁義和公平(弗二13-16)。世人若都能悔改歸向神,成為無罪、恢復神形像的新人,才能成就人與人之間的和平與尊重;那時以賽亞先知預言的羔羊與豺狼同居的異象就能實現了。我們深信只要人間有神的愛,權利與倫理之間的問題和衝突,必然能劃上休止符。願主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阿們!

備註

(1)法國哲學家米歇爾‧傅柯(Michel Foucault)之言。

(2)見約翰洛克所著的《政府二論》第二章節。

(3)《哲學雜誌》第十五期,1996.1出版,P.16 ,〈法國哲學家呂格爾的思想——「自我詮釋 學」對倫理意向的定義〉。

(4)《哲學雜誌》第十五期,1996.1出版,P.7。

(5)猶太人居住區ghetto。

(原[青年團契]1997年02月號)


作者: 潘誠人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02/01/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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