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e-Library       中文 
e-Library Home |  Browse By Category |  Study the Bible    
(No Title)
TOC | Previous | Next

前言

神的道不變,不單是對一般世人而言,對那接受、相信並且順從神的人來說,更是真切。「因信稱義」的道理包含在神的道之中,不受任何時空、文化的限制。「因信稱義」的教義,並非保羅個人在衛道爭辯中,針對那不信基督只單靠行律法得救的思維,在辯論邏輯推演出的神學論證。「因信稱義」的教義主要在解決一個最根本的問題:身為罪人的人,該如何與聖潔的神和好。人若要與神和好,必須除去罪,罪就是那通往神國的障礙;唯有脫離罪,人才能達成來到神面前的渴望。

人若因罪而於心有愧,就無法藉由遵行律法和做善事,使自己在神面前稱義。讓人在神面前稱義的唯一途徑,就是藉著信耶穌和接受赦罪的洗禮,得以因信耶穌基督,與耶穌基督同死、同埋葬、同復活(羅六3-5;西二12)。當人的罪蒙赦免之後,行事為人就要與悔改的心相稱,因主為擔當人的罪而死,蒙恩的人要成為稱義、為主而活的基督徒。

本章依聖經的觀點來討論「因信稱義」教義的本質。神的話有其清楚的規模(羅二20,六17;提後一13-14)。要對稱義有正確的認識,任何採納之觀點都必須符合聖經。詮釋稱義的真理必須注意以下四方面:1.行為是稱義的基礎;2.正確地解釋稱義的道理;3.點明基督的寶血必須藉由洗禮作為稱義的基礎;4.解說保羅對稱義之前和雅各對稱義之後的教訓是相得益彰的。


 
稱義的定義

當人相信耶穌,神就算這人為義(羅八33)。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白白的稱義。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乃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得著神的義(羅三23-25)。因真理的規模救人脫離不義,所以當持守所傳給我們福音的規模(羅六17)。以下說明稱義的五大重點:


1.因恩典稱義

「因恩典稱義」的基本觀念:神已開一條救贖之路,藉著耶穌來拯救世人(約三16)。任何人不能靠著自己的行為得救(羅三28;加二16)。相信耶穌拯救人,非因人所行的義,乃出於神的憐憫,藉著神的恩典使人稱義。救主已擔當人的罪,使人藉著神的恩典得以坦然無懼地站在神的面前(羅八31-34),好叫我們因祂的恩得稱為義,可以憑著永生的盼望成為後嗣(多三7;羅三23-24)。

保羅清楚說明,藉著「祂的恩典」所包含的真正意義:在恩典之下,就是脫離罪轄制的狀態。當一個人不在罪的權勢之下,他就是屬神的(羅六14-15)。神所成就之救贖大功,是使人能夠從罪裡獲得釋放的唯一辦法。耶穌死在十架上,除滅了魔鬼對信耶穌之人的掌控。


2.因信稱義

「因信稱義」顯示一個人被稱義是因相信耶穌(羅三22,五1;加三8-9)。人領受神的恩典要有主動積極的信心,這信心使人脫離罪。人必須遵守神所要求的道理,才能脫離不義,因為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雅二17)。雅各書所指的行為並不是遵行律法,也不是行善積功德,乃是出於信心以成就神對人的要求(雅二21-23)。

聖經記載出於信心的行為例子,是亞伯拉罕因著信被稱為義,他的信心搭配實際的行為(雅二21-22)。事實上,自從他蒙召,他的信心和行為一直都是相輔相成的。經上說有福音傳給亞伯拉罕(加三8),他信心具體化的表現,就是願意以實際行動離開他本家本族(來十一8-9)、遠離本家偶像,到神所應許之地(創十二1)。亞伯拉罕按神旨意搬遷的結果,就是神對他的救贖(賽二九22)。


3.因「耶穌」的名稱義

「耶穌」這個名字是有史以來最受人尊崇的。這名至高至尊,許多人因這名得醫治、奉這名趕鬼、藉這名罪蒙赦免。「耶穌」這名被賜下,使「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四12;約壹二12)。早期教會深知耶穌名字的重要性:在信仰團體中,無論做甚麼,或說話或行事,都要奉主耶穌的名,藉著祂感謝榮耀神(西三17)。

傳揚「耶穌」這名是必須的(參:徒八12)。基督復活後對門徒直接交代要傳揚祂的名:人要奉祂的名傳悔改、赦罪的道(路二四47);換句話說,少了耶穌的名,赦罪和稱義就不可能實現。如今我們是在恩典裡,藉耶穌的名稱義。保羅提醒哥林多教會的信徒「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林前六11)。既信耶穌,若再干犯神,將是何等的錯誤。


4.因耶穌救贖寶血稱義

保羅書信清楚闡明,耶穌基督的救贖寶血是稱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羅三24-25)。少了耶穌的寶血,就無人能被神稱義,就算結合世界的一切力量,也無法使人脫離罪惡、除去死的刑罰。倘若耶穌寶血不存在,全世界將被定罪(或保留罪狀)。甚至,律法所定獻祭牲畜的血,斷無法除去人的罪(來十1-4)。因為以牲畜犧牲的血來潔淨,只不過叫人想起罪來,喚醒良心上的虧欠。

唯獨靠著耶穌的寶血,當耶穌再臨時,可以免去神在人身上的忿怒。「現在我們既靠著祂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祂免去神的忿怒」(羅五9;來九14)。稱義取決於是否在神裡面,這與保羅所教訓的相符:當人在神裡面,耶穌寶血的救贖就發生功效(弗一7;西一14);祂的寶血洗去人的罪,把人引到祂自己面前(弗二12-14)。


5.因聖靈稱義

希伯來書告訴我們,耶穌的寶血和聖靈的能力緊密相連,產生救贖的功效(來九14-15)。在祂裡面得蒙基督寶血的救贖誠然是神蹟,證實了聖靈在稱義上所扮演的角色。聖靈在當中行異能,是人有信心的緣故(加三2-6)。保羅被聖靈感動,憑著所領受的屬靈智慧,參透聖靈奇妙的工作,「藉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林前六11)。

基督流出寶血已超過兩千年。照常理來說,現今得蒙寶血的稱義是不可思議的。在此過程中,聖靈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聖靈按部就班地完成了稱義的工作。既然聖靈是超然、無所不能的,耶穌的寶血一直與相信耶穌,並接受祂話語之人同在,完成稱義的工作(參:羅五9;約壹五6-7)。


 
生發在洗禮中的稱義

「稱義」的五大要點,都是稱義的關鍵和構成稱義的道理規模。「稱義」的方式:當人用信心接受基督的救贖,並奉耶穌基督的名,藉著聖靈的運行,以基督的寶血洗去人的罪,神以恩典稱這人為義。這些要點皆密不可分,正是保羅重申:「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林前六11)。

從此可見,「稱義」是在洗禮時發生功效,但受洗者的信心亦是重要的關鍵。耶穌說:「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接受洗禮的人必須先有信心再接受洗禮,如此的洗禮程序才能救一切相信的人(可十六15-16;太二八19-20)。使人得救的洗禮必須奉耶穌的名,為一切相信福音的施洗(可十六15-16;徒二38,十47,十九1-5),罪蒙赦免而洗淨稱義(徒二38,二二16),使徒們完全遵照主耶穌的吩咐,傳揚得救的福音和執行赦罪的洗禮。

基督寶血藉聖靈的工作洗去人的罪污(參:加三1-5)。聖靈親自作見證(約壹五8),為心中悔改、相信基督的罪施洗,使他歸入基督的身體(林前十二13)。信心不是口頭上的敬拜,而是人清楚地表示願意接受赦罪的洗禮。約翰說,使我們勝了世界的,就是我們相信耶穌的信心。耶穌來不是單用水,乃是用水又用血(約壹五4-7)。此乃神為祂兒子所作的見證(約壹五9-10),藉著相信祂的兒子,神要賜永生給凡在祂裡面的人(約壹五11)。換句話說,人有了神的兒子就有生命(約壹五12)。

保羅進一步解釋「因信稱義」如何在洗禮中成就。「聖經既然預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族都必因你得福』(新英王欽定本譯為『萬國都必在你裡面得福』,創十二3),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加三7-9)。神的應許應驗在那些受洗歸入基督(救贖)的人,並不分人種(加三27-29)。稱義是本乎信,使神的應許透過恩典成就在人身上。

稱義基本上是神聖道理的規模:人用信心接納神的恩典,順服祂的福音,並奉耶穌的名(徒二38,八16,十48,十九1-5)受洗(可十六15-16)。藉著聖靈的工作和見證水中有赦罪寶血的同在,神奇妙的赦罪工作發生功效,方可稱義。得救的福音與其中赦罪的洗禮確實是神的大能,使凡相信的人得救恩。


 
澄清保羅對稱義之前和雅各對稱義之後的教訓

「因信稱義」的道理,不少人對於「因信」一詞而產生誤解,造成了混淆。首先,有兩段經文看來似乎彼此矛盾:

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弗二8);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甚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雅二14)。

擁護「行為必要性」的人,堅持雅各長老的論點: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因此,外邦人需要透過行為來稱義。反觀認為「單憑信心」稱義的人,相信得救唯一途徑就是接受神的恩典。然而,支持「單憑信心」稱義的人當中,不少人在接受基督耶穌後,以為神有莫大的憐憫,不會計算他們嚴重的過犯,就繼續任意犯罪。

倘若明白聖經中對「行為」的定義,就更加明白人為何不能靠自己的行為得救。保羅所說的「行為」是指遵行律法。律法的核心就是十條誡命。為了嚴格執行遵守誡命,有必要制定宗教律例、條例、典章,例如:聖潔律(利未記第十七至二十六章)、獻祭條例和潔淨條例(利未記第一至七章,第十一至十五章)、身體條例(利未記第十二至二十六章)等。在使徒時代,有人誤以為遵行這些律法、條例便能稱義,被神接納。

這就是耶穌和法利賽人主要的衝突點;保羅和傳統猶太人之間的衝突也是如此。當然,耶穌和保羅不是要廢掉律法(太五17-18;羅三31)。他們力圖糾正把律法當作福音和得救先決條件的概念。律法只能叫人知罪,卻毫無赦罪的功效。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三20)。人不能靠立功和善行得救(羅三27),單靠遵守十誡也是無法使人得救。因為人生在罪中,無法靠自己的行為解決罪的問題。唯有人瞭解罪的問題後,就會願意並感謝接受神稱義的恩典,進而解決自身罪的問題。本質上,保羅的意思是只有信基督才能稱義,不在乎律法上的行為,也不在乎遵行宗教條例或十誡(羅三28)。

然而雅各所提的「行為」是指稱義之後的生活。除非一個人的信能叫他結出聖靈佳美的果子,與悔改稱義的心相稱,否則他的信心是死的,並無真實可言。雅各所指的「行為」是和道德律有關,例如十誡或基督的教訓(雅二8-13)。他用書信裡所強調的行為來警戒那些因恩典稱義的人。一些堅持「因恩典稱義」的人,他們斷章取義,堅持所謂正統的看法與主張,在基督徒生活中不結果子。雅各很嚴厲地斥責那些濫用神恩典的人,他們稱義了,竟不服從義。可見雅各的觀點與保羅強調的教訓一致(參:羅六15)。

總之,保羅和雅各所論立場並不矛盾。保羅強調稱義之前的「信心」,沒有信心接受耶穌就無法稱義。意思是說,一個人必須先信基督救贖的工作,才能在受洗時稱義。另一方面,雅各所強調的是稱義之後的「行為」,在言行舉止上要結出聖靈的果子。他警戒不遵守神誡命的,將受嚴重處治。因此,信心沒有行為,在神看來就是死的。
PDF Download

Publisher: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Date: 05/01/2022
Print
Email
Feed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