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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士和法利賽人帶著一個行淫時被拿的婦人來,叫她站在當中,就對耶穌說:「夫子,這婦人是正行淫之時被拿的。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祢說該把她怎麼樣呢?」(約八3-5)。
接著,在「約八10-11」提到主耶穌不定這行淫婦人的罪。初步對於主耶穌的處理方式,我們似乎覺得祂充滿了憐憫,也很靈巧地躲過文士與法利賽人詭計陷害。然而在這段經文內,被納入「不論斷人」的主題之內,四福音書內提及「不論斷人」的部分有「太七1-5」、「可四24-25」、「路六37-42」、「約八11」(擷自四福音合參),因而我們會以為這件事蹟的重點在於勸勉我們不要論斷人——「你們不要論斷人,就不被論斷;你們不要定人的罪,就不被定罪;你們要饒恕人,就必蒙饒恕(饒恕:原文是釋放)」(路六37);原文內容與參考直譯:
Καὶ μὴ κρίνετε, καὶ οὐ μὴ κριθῆτε·
且你們不要評斷人,就不被評斷;
καὶ μὴ καταδικάζετε,καὶ οὐ μὴ καταδικασθῆτε.
且你們不要定(人的)罪,就不被定罪;
ἀπολύετε, καὶ ἀπολυθήσεσθε·
你們要釋放人(指饒恕),就必蒙釋放;
「論斷」κρίνω 原文為評斷、裁決、定罪、論斷、(法院)宣判、裁決、交付判罪、對人不公平地論斷、批評、挑剔、責難、「分開、區分」,引申為「揀選、寧可要」,因此「不論斷人」乃指著多種意思,不單單只有不宣判有罪的定論,乃有不批評、挑剔、責難之意。但我們若只是引導身負管理職分的信徒不能夠彼此論斷,卻忘卻了持守辯護教會內部的公平正義與真理,一味姑息、忍讓、沉默,難道主耶穌所要求的道理是這樣嗎?那就是片面誤解了主的話語,甚至容許了改變真理的言詞與行為,那就完全不是主耶穌的原意了。所以當我們提及不論斷、不定罪,並非是因著本於憐憫、關懷與愛心而對真理與正義的改變妥協了,乃更加為真理公義來辯護捍衛。「親愛的弟兄啊,我想盡心寫信給你們,論我們同得救恩的時候,就不得不寫信勸你們,要為從前一次交付聖徒的真道竭力地爭辯」(猶3)。「各位蒙愛的人哪,我一直十分殷切地要寫信給你們,談論我們共有的救恩;我感到有必要寫信鼓勵你們,為曾經一次性地託付給聖徒們的信仰而努力爭戰」、「因為有些人偷著進來,就是自古被定受刑罰的,是不虔誠的,將我們神的恩變作放縱情慾的機會,並且不認獨一的主宰我們主耶穌基督」(猶3-4,中文標準譯本經文)。
「定罪」καταδικάζω 原文為定罪、判決、宣判有罪、責難、查察、宣判。舊約猶太人的律法對於行淫的處罰條例寫在「利二十10」、「申二二22-24」;文士與法利賽人難道不知道嗎?我們現代的信徒或許不知道,但若仔細用常理來判斷,應該可以理解,當要被定罪時,需要有人證與物證,既然這婦人是行淫時被抓住的,但姦夫呢? 還有我們若是研究經文,「就對耶穌說:『夫子,這婦人是正行淫之時被拿的』」(約八4),《呂振中譯本》譯為「就對耶穌說:『先生,這婦人正受姦污時被捉著了。』」 因此我們明白這女子是被欺負的。犯姦淫 μοιχευομένη 的動詞詞性為文法顯示出:現在、被動、分詞、主格、單數陰性,原形動詞 μοιχεύω,所以若不仔細看著,我們還真以為這是個淫婦,品行不良,本該是受刑罰的,所以主耶穌沒有說話,也沒有定罪,而其他的人從老到少,一個一個地都出去了,似乎沒有無罪的人,也沒有人可以定她的罪。
其實每個人都有罪,都沒有權柄來定罪,但大多數的人明知這婦人的可憐,與文士、法利賽人的奸詐,而選擇離開。或許他們可以為了律法而錯殺了這個婦人,為了冠冕堂皇的理由而刑罰了可憐的人,但我們確實知道當時的情境,婦人的原文 γυνή 有三種翻譯:1.成年婦女、2.妻子、3.新娘。因此若是有婚外情,應該是有姦夫也當被處死,但卻沒有,可見得其實女性在遭遇性侵與性騷擾時,常常是被欺負的時候,常常被誤解與污名化,終生背負著不聖潔、污穢之名,甚至於男性侵犯者卻被忽略了與逃罪了。這是沒有公義的。
「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裡遇見她,與她行淫,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裡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申二二22-26)。
因此我們可以明白這被欺負的婦人,竟然被抓住,而其加害人卻是逍遙法外,這很明顯看出來聖經原則是不為那被欺負的女人定罪,所以我們該明白的是,男女之間性侵關係,常常是擁有權勢的男性欺負、騷擾了弱勢的女性,尤其如臺灣的「房思琪」事件,整個社會卻常常將這個污點留在女性身上,讓其終身背負不聖潔的污點。若我們不瞭解男女權勢上的不平衡,也導致污點的定罪留在弱勢的女性身上,這絕不是聖經的原則,也不是符合公義的神之判定。而明白聖經道理的女性也該如同他瑪,明白神公義、憐憫的立場,緊緊抓住神的應許恩典。
因此我們對聖經的解釋,不該為自己未能求甚解,而擅自解讀為主的憐憫或是眾人都是有罪身的而不能定罪,反倒更該理解神給人們合理裁判的道理,「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約壹一8)。似乎說明了我們眾人都是有罪的,承認自己有罪是合理的,我們都沒有權力去定人的罪,但「約壹一7」的經文提到,「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祂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提供了我們罪污得赦的路徑,也告訴我們是在光明中與神相交的。「我們將所看見、所聽見的傳給你們,使你們與我們相交。我們乃是與父並祂兒子耶穌基督相交的」(約壹一3)。既然我們與聖潔的神、救贖的主相交,既然我們得蒙受浸進入主的寶血裡頭,我們還是有罪的嗎?「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一9)。所以公義信實的神會在我們悔改承認罪過時,而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
雖然我們不定罪,卻不是讓我們漠視、無感於不公義、不敬虔、不正確的道理與行為,「因為你們確實地知道,無論是淫亂的,是污穢的,是有貪心的,在基督和神的國裡都是無分的。有貪心的,就與拜偶像的一樣。不要被人虛浮的話欺哄;因這些事,神的忿怒必臨到那悖逆之子。所以,你們不要與他們同夥」(弗五5-7)。我們不該與這些不聖潔、污穢、貪心的同夥,但其實在「弗五11」提到「那暗昧無益的事,不要與人同行,倒要責備行這事的人」,更要我們責備揭發行這事的人,《呂振中譯本》譯為「別一同有分於黑暗之無善果行為了;寧可訐發出來。」責備的原文 ἐλέγχω 的意義有:揭發、揭露,公開為某事「定罪」或「指證」某人、指責、指正、懲罰、懲戒,可見教會需要有這樣的指正與揭發如此無善果的行為,教會的監督與長輩都應該了解自己的職分,勇於承擔這樣的責任,更該為真理竭力爭辯(猶3),鄭重持定真理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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