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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曾跟某位慕道許久的朋友談心,並詢問他為何都不願受洗,他後來透露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他始終不希望太早信主而被限制太多,總想等到退休以後再決心信主……。連這類慕道很久,又常接觸教會的慕道者都有這樣的想法,何況是其他未信主的人呢?
什麼是自由?
世人的觀點
在現代社會中,許多人將自由視為無拘無束的生活方式,認為「為所欲為」即是自由。也有不少人認為自由就是擁有選擇權,因此當他的自主選擇權被剝奪時,他就覺得已經失去自由。因此自上一世紀以來,有許多國家或民族為了追求這類的自由,發生不少可泣可歌的壯烈事蹟,值得後人追悼。
猶太人的觀點
當耶穌與耶路撒冷的猶太人討論有關自由的議題時,他們馬上表露出直覺的反應,認為耶穌沒有必要探討這議題,因為他們自認為他們並沒有作任何人的奴隸(約八33)。若以這觀念來延伸自由的意涵,猶太人所認定的自由就是「不受束縛,或是不被奴役。」
那時猶太人仍處在被羅馬帝國統治的狀態,事實上在許多方面受到外來政府的限制。但他們卻認為除了神作他們的王之外,不會真心臣服於任何統治者。即便他們被異族統治好一陣子,卻自認為他們仍滿懷著獨立自主的精神,外在可以成為任何人的奴隸,心靈卻仍有永不作奴隸的情操。
他們對自由的理解確實超越了一般世人。他們將自由的意涵提升到一個更高的層次,儘管仍嚮往兩約時期瑪加比家族所建立、短暫維持約一百年的猶太人統治王國。由於對傳統信仰的堅持,即使在政治上無法獲得完全的自主權,他們依然認為,在心靈上不會淪為外來政權的奴隸,並且以自己是神的選民為榮。
耶穌的觀點
然而耶穌所指的是另一種奴役,就是人成為罪的奴隸(約八34)。這奴役問題深入到生命的本質,與外在的限制或政府統治無關,而是關乎人最根本的生命狀態。當人失去神的形象並與神隔絕後,就無法擺脫罪的纏累,最終面臨死亡的結局(傳七2)。這種奴役是最殘酷的,因為無論如何都無法避免生命終有結束的宿命。
接著人不知不覺中被罪掌控,行動被慾望與任性支配,隨之而來的是價值觀的扭曲。這樣的人永遠無法滿足於現狀,內心的空虛感捆綁著他,使他無法獲得真正的喜樂。因為想要的未必能得到,而即使得到了,也會產生新的慾望需求。正如神形容的迦勒底人:「他擴充心欲如陰間,像死亡永不知足」(哈二5)。這正是內心被慾望所奴役的人的真實寫照。
不要被變調的自由思想所矇騙
在使徒時代的教會,有人高舉自由意志的論調異軍突起,這些人是靈智派,也是諾斯底主義(Gnosticism)的前身,他們企圖把信仰加上希臘人的理智,成為一種合乎哲學思維的信仰體系。他們的立論簡要的重點如下:
第一,宇宙有兩個不同的真體——靈和物質:靈屬於善,物質屬於惡。
第二,世界是從有瑕疵的物質所創造出來,罪與邪惡的事自然存在這個世界。
第三,他們認為,既然身體是物質,就必然是邪惡的,因此身體上的罪惡行為無關緊要,只要心靈不受影響即可。甚至有人主張,唯有經歷善與惡、慾望與享樂,才能成為完整的人,認為人有責任體驗罪惡的深淵,同時努力追求道德的高峰。
保羅稱他們為「基督十字架的仇敵」(腓三18),因為他們扭曲了基督徒自由的原則,也曲解了恩典的真義,認為神的恩典能包容一切罪惡,肆意犯罪無需懼怕。他們用似是而非的理論為惡行辯護,甚至引誘他人加入,試圖形成主流思想。
之後保羅流著淚說「這些人的神是肚腹」(腓三19),意指他們將滿足慾望視為生命的終極目標。放縱的自由不能帶來真正的快樂,反而像加速走向毀滅,因為被慾望支配會削弱自主性,無法過上正確的生活。這讓人陷入罪的奴役(約八34)。保羅指出,這些人專注於地上的事物,如淫亂、邪情、貪婪等(西三5),以慾望為中心,最終走向滅亡。就像在下坡路上加速,最終失控而走向毀滅。
因此,保羅清楚指出「這些人的結局是滅亡」,永遠「離開主的面和祂權能的榮光」(帖後一9),換言之即第二次的死,永遠與神隔絕。因此,保羅提醒信徒,不僅要理解神慈愛的一面,還要明白神公義如烈火的一面。
真自由必須要脫離敗壞的轄制:從罪惡與肉體的捆綁中得釋放
我們需要真正理解「捆綁」的本質。許多人以為,只有當法律、制度或他人限制我們時才算被捆綁,但聖經提醒我們,最深層的捆綁其實來自於罪惡和敗壞的本性。因此,保羅坦言人在面對罪惡時內心的掙扎:「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羅七19)。
「被罪捆綁」不僅是外在行為的錯誤,更是內心對神的背叛與疏離。這種捆綁讓我們追求短暫的享樂,而忽視永恆的價值,不僅導致個人墮落,還引發社會混亂與敗壞。世界因此充滿貪婪、嫉妒和驕傲等罪性,讓人陷入無盡的痛苦與不安。
然而,擺脫罪惡與敗壞的束縛,不是靠我們自己的力量,而是依靠神的恩典。唯有透過信靠耶穌基督,我們才能真正獲得內心的自由。這就像火箭升空,若沒有推進器,便無法突破大氣層一般。耶穌的死與復活為我們帶來希望,讓我們透過洗禮,罪得赦免,脫離罪的懲罰與力量。正如耶穌所說:「天父的兒子若叫你們自由,你們就真自由了」(約八36)。
當一個人脫離罪的束縛,他不僅能遠離罪,還能在神面前坦然無懼,享受內心的平安與真自由。神的愛覆庇我們,使我們不再懼怕刑罰(約壹四17),也遠離恐懼,內心自然得以自由。
要如何獲得真自由?
獲得真自由的途徑就是順從主的道
「耶穌對信祂的猶太人說:『你們若常常遵守我的道,就真是我的門徒;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約八31-32),根據這句話來理解三個層面的認識:
第一,必須接受主的道
主耶穌提出凡相信祂願意成為祂的門徒的人,就必須「遵守主的道」(約八31),也就是有被真理所降伏與約束的意願,主動將其視為絕對標準。如此才能將內心所隱藏的罪顯露出來,讓人意識到自己已被罪掌控。
第二,必須有遵行主道的能力
願意接受真理約束的人,他必須要藉著聖靈得著勝過罪與死的力量。若僅僅知罪而無法勝過,這種認識只會加深痛苦,帶來更多挫折。換言之,若知罪卻無行道的力量,這僅是理論,無法解決人生的真正問題。
第三,從真理所得到的自由,都是因為神所賞賜之悔改的心
願意接受真理約束的人,乃是因為他良心被神喚醒。因為人尚未被救贖之前,人的靈性已死,無法棄惡擇善(弗二1-3,四18-19),但神仍在人的良心保有些微的良善(箴二十27;羅二14-15),讓人有機會回應神。
所謂的「 悔改的心」(徒五31;提後二25-26)的意思是,某人在完全改變他對罪與公義的想法與態度後,進而改變他的生活方式 1。之所以人能如此行,乃是因為神賜他悔改的心,並同時伴隨著赦罪之恩,使該人能意識到有被赦免可能,才會有願意改變的力量;不然,假若人任何的改變都沒有被赦罪可能的話,一切付出都是徒然的。
同時當神賜人悔改的心,而感到扎心之際,意味神將選擇權交到他手中,由這人來選擇願意回應神的呼召與否,他當下便有決定他未來永恆的命運之自由意志,並且才有心力驅使他有進一步的行動來回應神。因此,一個被聖靈責備的人,除了有神喚醒他的良知之外,他也必須要有願意領受救恩之行動。
從傳道書的觀點看自由的界線
首先,傳道書的自由原則好像非常寬鬆:「少年人啊!你在幼年之時當歡樂,在年輕的日子,善待你的心,行你心所願的路,看你眼所愛看的;但要知道為了這一切的事,神必帶你進入審判(直譯)」(傳十一9),當我們只看上半句的時候,我們相信年輕人會感到非常興奮,因為他們可以為了善待他們的心,作任何滿足他們願望或慾望的事。然而,在後半段句中,傳道人提出兩個重點:
第一,自由必須要滿足神的公義
所羅門提到,所做的、所看的一切都會被帶到神的審判之中。這指著兩個層面的審判,一方面是指平日神藉由良心的機制,提醒如果我們做了有些事無法滿足良心的要求,便會遭受到良心譴責的審判(約壹三20);二方面也是指著神末後的審判,藉由恐懼永恆的刑罰,來抑制我們想做卻不該做的意念,以免做完了終生後悔。
這好像開車踩足油門之後,企圖滿足開車的快感,卻突然發現前方有限速的號誌,甚至看到了測速器,此時便自然會注意我們車子的儀表板,看看目前的速度會不會超速一樣。
第二,不會產生愁煩與罪咎
接著傳道書的作者又說:「你當從心中除掉愁煩,從肉體除去邪惡,因為年輕之時與黑髮之日是虛空的(直譯)」(傳十一10),也就是說,良心會藉由心中的愁煩與罪咎,來嚇阻企圖想超越界線的自由。換言之,我們大可放心去做任何只要不會引發心中的愁煩,以及不會觸動肉體的慾望去做惡事之事,這是一個蠻容易找到自由界線的方法。
保羅在哥林多前書所提的自由行事原則
如何從真理得到自由,根據哥林多前書的自由行事原則,保羅提出三個很好的判斷方法:
第一,自由是在不被轄制之下,不但有行「所願的事」的自由,也有不行「所不願意做的事」的自由
「凡對我是合法的事,但不是每件事都有益處:凡對我是合法的事,但我不能被它轄制(直譯)」(林前六12)。所謂的自由,不能只端看是否合法,只要是國家法律允許的事就放心去做;也要看這件事是否讓我們受到轄制而失去真正的自由。
例如在法律上都允許我們吃泡麵與抽香菸,泡麵與抽菸理論上都是不益於健康的物品,然而為何我們會在講臺上勸導信徒不要抽菸,卻沒有勸導信徒不要吃泡麵?關鍵在於這物品是否「ἐξουσιάζω 轄制」人,或作被某種影響力所控制。泡麵所引發的問題只是關乎影響肉體健康的問題,應該不至涉及到影響靈性;但香菸不但是肉體健康的問題,更使人陷入無可自拔的癮,當某些因素讓人觸動了菸癮,便縈繞這人的心思意念而心神不寧,唯有這人採取滿足菸癮的行動時,才能讓這人暫時壓抑惦念抽菸的心,如此便成為被香菸奴役的生命,自然會使靈命受損。
第二,自由不是只要不違背自己的良心就好,也要不折損別人的信心
「凡事都可行,但不是每件事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是每件事都造就人。沒有人尋求自己的益處,而是別人的(直譯)」(林前十23-24)。當然此處所謂別人的益處,不是指任何的益處,我們不能用這節經文要求基督徒不能賺別人的錢獲利,只能讓別人賺錢獲利,那信仰豈不斷了人的生計?
此處的益處是指下文所提及的「但我所說的良心,不是自己的,而是別人的,因為為何我的自由要被別人的良心論斷呢?(直譯)」(林前十29),也就是「別人的良心」。換言之,雖然合法的事都可以行,但若這件會造成別人的良心不安,特別是使信心比較軟弱的人之良心引起漣漪,對我們所行的事有所質疑,那這件事就必須慎重考慮。
例如在公開場合喝酒,雖然只要不醉酒,也無可厚非。然而,若因為我在公開場合喝酒,卻造成其他人內心不安,甚至讓他們的良心機制有所困惑,那我在公開場合喝酒的自由就必須三思,就不能任意而行。喝與不喝兩相權衡之下,不喝總比喝還好。
另外,所謂求別人的益處更指的是得救的事,「正如我也凡事都使所有人喜悅,不求自己的益處,反而是許多人的益處,為叫他們能得救(直譯)」(林前十33)。此處保羅提及「使所有人喜悅」,不是說保羅所做的都要討別人的歡喜,那與他曾說的「……若我仍舊是取悅於人,我就不是基督的僕人(直譯)」(加一10)有了衝突;而此處的「使所有人喜悅」是為了別人的「σῴζω 得救」,使他在經歷神的拯救的事上得到益處。
因此,基督徒可以享受自由的權利,然而一旦與別人的良心機制產生衝突,甚至導致人的靈命受到虧損,這自由就踰越了神所允許的範圍。
第三,最美最善的自由就是為榮耀神而行任何的事
「因此你們或吃或喝,或做任何事,你們所做的事都為了神的榮耀(直譯)」(林前十31)。前面所提及的都比較屬於消極面,保羅提及更積極的原則就是只要能使神的榮耀得到彰顯,任何事都可以放膽去做。這樣的原則讓一個基督徒有很大的自由空間,比孔子所說「七十而從心所欲,不踰矩」更有意義與方向性。
我們之所以要榮耀神,乃是因為基督的救贖不僅使我們從罪中被釋放,還賦予我們成為神兒女的榮耀身分。保羅說:我們不再是奴僕,而是被收養為神的兒女(羅八15-17)2 ,並與基督同為後嗣。這不僅賦予我們一個全新的自我認同,還讓我們能夠在今生享受神的同在與喜樂。也因我們擁有神兒女的身分,使我們得以進入屬天的國度。
結論
真自由是一種靈性的釋放,它讓我們脫離罪的轄制,使我們能夠活出神所喜悅的生命,並在基督裡得享神兒女的榮耀。這種自由並不意味著無拘無束,而是在愛與責任的框架內行事。
我們把場景拉回當初與耶穌爭論什麼是自由的那些猶太人,最後耶穌說他們心裡容不下真理(約八37),甚至想殺耶穌(約八40)。追根究柢之下,耶穌說他們的父原來是魔鬼,是不信從真理的。當然結局是如何,我們內心的答案應該早有定見吧!
註:
1. Johannes P. Louw and Eugene Albert Nid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Based on Semantic Domains (New York: United Bible Societies, 1996), 509.
2. 「羅馬書八章15節」和合譯本譯為「你們所受的,不是奴僕的心,仍舊害怕;所受的,乃是兒子的心,因此我們呼叫:『阿爸!父!』」,原文直譯為:「因為你們不是再一次領受奴僕的靈進入懼怕,而你們是領受養子的靈,在靈裡我們呼叫『阿爸!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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