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羅馬書第十章9節所說的,一個人一旦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神叫基督從死裡復活,就必得救。保羅在這裡的教導,好像讓人認為洗禮並不是得救的必要條件。
其實,我們要遵循兩個方向來探討這個課題。一是以羅馬書的歷史背景為論述根基──當時的教會受到不斷的迫害;另一則是以第十章的主題脈絡為論述基礎,探討稱義的信息。想要更加深入了解前者,必須對羅馬地區的使徒教會歷史有所認識;而要了解後者,並挖掘保羅字句背後的根本原因,則需要合乎經訓的釋義。這兩個回答的方向並不相互衝突,反而是相輔相成,可以擴展我們的視野,了解保羅給羅馬信徒的教訓。
歷史論證法
用歷史論證來解釋這兩段經節,必須以下列三個原則作為基礎:1.了解書信領受者的歷史時代背景和地點。2.考查整本羅馬書中一貫的教義作為主軸。3.確認經節的釋義合乎聖經整體的信息範疇。
第一世紀時,羅馬的基督教掙扎於存亡邊緣。當時異教徒支配著整個大環境,基督徒必須將自己從世界中分離出來,才能夠過著聖潔的生活,而且猶太人和基督徒兩者的政治安全和穩定的基本權利皆受到剝奪。此外,由於受到猶太族群不斷增長、影響力持續擴增的威脅,提比略大帝(Tiberius)於西元19年時第一次下令驅逐猶太人。幾年之後,猶太人雖然以更龐大的族群回到羅馬,但是在西元49年,皇帝革老丟(Claudius)發出了第二次猶太驅逐令(參:徒十八2)。
西元54-68年間,尼祿登上羅馬皇位,整個局勢變得更加嚴峻。從西元59年開始,他便公開反對教會,並在西元64年一次羅馬城大火的事件中,毫無憑據地惡意指控基督徒,以其為代罪羔羊,使基督徒成為暴政統治下的終極受害者,而無數的基督徒喪失生命,帶給教會相當大的損失。
如此動盪的環境,要基督徒公開承認耶穌,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雖然羅馬書撰寫的期間(西元54-58年),對基督徒而言已是一段相對平安的時期,但是教會所面臨的迫切危險,以及不穩定的仇視因素,仍可從以上的事件中推測出來。因著宏偉的屬靈先見,保羅明白他必須告誡並且提醒信徒在受迫害之時仍要行在正道上,而這樣的提醒,正反應出基督的教訓:
凡在人面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認他(太十32)。
我又告訴你們,凡在人面前認我的,人子在神的使者面前也必認他;在人面前不認我的,人子在神的使者面前也必不認他(路十二8-9)。
啟示錄記載了為神殉道的忠實聖徒安提帕。他受到激烈的逼迫,最後被殺(參:啟二13);在他受難之時,仍持守信實忠誠,以致最終慘死。他屹立不搖、堅守主道的決心在此表露無遺。這是使徒時代的基督徒所面臨的終極考驗,也是許多末世真教會信徒將經歷的烈火試煉。
身為基督的門徒,無論受到的迫害輕重與否,或遭受他人的質疑,都必須要承認耶穌。然而,能夠如此行之前,有幾個步驟必須先確立,就是要求告耶穌的名,必須真誠地認耶穌為主、信神叫基督從死裡復活的信心。這樣的信心,唯有從聽神的道、信神的話中才能獲得(羅十17);唯有接受並且經歷這些階段,一個人才能真正扎根於信仰,最終獲得救恩。
因為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然而,人未曾信祂,怎能求祂呢?未曾聽見祂,怎能信祂呢?沒有傳道的,怎能聽見呢?(羅十13-14)。
「信」這個字包含許多意思。只強調在認知上接受某件事是真的,卻沒有將這樣的認知與相稱的行為表現作連結,並不合乎聖經的教導。真實的信,必然是顯明在順服神的教訓上(帖後一7-9)。既然洗禮與救恩相連,一個相信耶穌的人必然要實踐洗禮(約三5;多三5;彼前三21)。僅僅求告耶穌的名是無法得救的,即便有人相信神,也信祂從死裡復活,但是卻不遵行神的旨意行事,也就是不接受正確的洗禮,一樣無法得救。就如同「太七21」所說的: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唯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
我們若只在平安時才持守神的話,但在受逼迫時卻不認耶穌,這樣在天國仍無法有一席之地(路十二8-9;提後二12;帖後一4-5)。所有屬神的基督徒都會受逼迫,只是方式不同(提後三12)。因此,在逼迫來到之前,訓練自己將信仰扎根在神的身上,是持守在主裡堅定不移的關鍵(啟十二11,十三10)。
此外,羅馬書內文一致性的議題亦值得考量:才於幾章之前詳細敘述洗禮功效的保羅(羅六1-6),難道會自相矛盾,在幾章之後便自己破壞藉由洗禮才能獲得救恩的絕對信息嗎?很難想像保羅會玩弄信徒的靈命,以互相排斥的教導來混淆他們。其實,在面對挑戰時,保羅是一個會拒絕妥協基督徒道德原則的人(參:加二11-14),他怎可能任意地丟棄救恩兩大先決條件中的一個呢?(參:約三5)。
總而言之,教義的一致性,幫助我們了解信心所需的關鍵過程,包括聽神的話、信神的話、求告主名,並且相信祂已從死裡復活。最重要的是,在受逼迫的時刻,仍當承認耶穌是主。同樣的,遵行神的旨意,救不了那些在逼迫中不認耶穌的信徒。需要再次重申的是,洗禮和承認救主皆是必須的,是無法彼此相互取代的。若以「神的名和信祂從死裡復活的教訓」,就廢除洗禮;同樣的,也不能宣稱我們已經滿足了洗禮的要求,就不需在受逼迫之際承認耶穌。
釋經的方法
按照經文脈絡,這篇信息「羅十1-10」思量的主要概念是:1.追求義(righteousness,無罪的狀態)的兩個方法。2.基督在世人追求義路中的角色。3.引導迷失的羊轉回正路的方法。
羅馬書談論了兩種不同的義。一個是信耶穌所獲得的義。這些信的人相信基督救贖的寶血(羅三22),因而稱義。另一個則是僅靠努力付出所獲得的義,亦即行律法的義,例如:藉著割禮或者持守誡命。後者的義蒙蔽了追求者,使其看不見耶穌在十字架上的犧牲,其本質上等同認定基督的犧牲毫無果效,也否定了信基督的功效(參:加二21)。
羅馬書第十章揭露了保羅內心深處的渴望,他所求所願的,即是神拯救他的族人──以色列人。保羅不顧一切地指正他的猶太同伴,清楚地揭示他們在追求義的行為上已經大大偏離,雖然向神確實大有熱心,然而令人難過的是,他們卻不知道神的義(羅十3)。他們非但不服神的義,還想要按著律法立自己為義,輕蔑了耶穌的犧牲,他們最終是抵觸、對抗神的義了。
猶太人誤以為他們可以藉著守誡命來克服罪的問題。然而,人的意志和努力若沒有神的同在,終將造成相反的結果。唯有透過信耶穌,才能獲得真正的義。那些漠視、廢棄基督作為的人,雖然在許多的行為上得以誇口,但事實上他們是將自己的救恩置於極大的風險之中。這是因為即便律法是屬靈的,但並不能赦免人的罪(羅七14)。諷刺的是,他們將對基督的倚靠轉移至全然倚靠律法。這將使人在生命中更加受到罪的控制,因為律法弄瞎人的心眼,使人看不見悔改和尋求神赦罪的必要。
有鑑於這樣的無知,保羅再次勸勉,費心地向教會解釋基督關鍵的工作──祂在那些信的人身上(也就是信耶穌的人)成就了神的義。「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羅十4)。這樣的宣告有駁不倒的論據作為根基,迫使一個人試圖透過律法稱義時,必須守全律法,但若沒有基督在生命中,沒有人可以達到這樣的境界。在本質上,人是軟弱的罪人,若將基督置於一旁,終將失去聖靈的帶領(參:加五18)。這使得成全律法,就是滿足義的要求,幾乎沒有成功的可能性(參:羅八4)。
為了說服那些迷失的人重拾信仰的核心,保羅力勸他們把握機會回轉向神,所引用的原則是摩西律法的延伸(羅十6下):回歸向神、得蒙賜福,絕非奧祕難行,也非深遠難近(申三十11);無需派人上天取下,也不用差人過海取來(申三十12-13)。既然摩西已經將生與福、死與禍陳明在百姓面前(申三十15),他們所需要做的就是接受神的話。神的誡命離他們非常近,就在他們口中,在他們心裡,使他們可以遵行(申三十14)。顯然,行道的自然結果,即是接受道中的律法,以誠實的心行之。
相同的是,回歸基督的道路亦是簡單易行的,但必須向神懺悔改過。羅馬的信徒必須明白他們早已偏離了義的道路。按著舊約經文正確的闡述,他們必須要接受使徒工人所傳講的道(羅十8)。既然律法無法使人稱義,那麼他們向前邁進的唯一方式,就是重新接受在基督裡的信,就是先前已傳講給他們的真道:耶穌是主,並且祂已復活(羅十9)。這段經文所要表明的,不單是口中宣告耶穌是誰,其中的真正涵義,是從心中承認耶穌是主,並認定祂的復活得以將神的義帶入一個人全部的生命裡。
總之,保羅並不是在教導一個從沒有聽過的道理,也不是在宣稱人不用透過救恩的洗禮就能獲得救贖。相反,那些已經捨棄信基督稱義的,他的教訓正是要修正這些信徒的錯誤觀念。他敦促信徒悔改,從罪過中回頭,行走正道,以此展現心意的更新。藉著全心全意遵守保羅的教訓,這些羅馬信徒必能拾回義的身分;他們對耶穌的信心,必能確保他們得著神的救恩(羅十1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