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三日九時~十七日零時半
地點:台中教會二樓大會堂
出席:代表三六名—鄭恩真、禹約翰、朴獻身(韓國總會)、森嶋靖(日本總會)、郭子嚴、翁天福(印尼總會)、黃保羅(美國聯絡處)、M.
Ahimas(印度聯絡處)、石腓力、陳四有(英國教會)、馮馬太、蔡馬可、李彼得(馬新總會)、彭安得烈、盧約書亞、譚司提反(沙巴總會)、朱雅各(香港區教會)、陳揚真、林獻生、楊約翰、林從道、蔡牧夫、林奉來、謝順道、蔡守道、丁德周、謝忠光、朱榮道、陳職、蔡提摩太、郭子民、蕭榮光、高木根、洪順光、江德發、楊靈川(中華民國台灣總會)
列席:孫提門、陳約翰(聯總負責人)、羅西拉(東南亞訓練中心主任)、蔡梅曦(聯總傳道)
陪席:觀察員二二名—金由真、鄭鍾喆(韓國)、森嶋寬(日本)、徐大衛(香港)、廖馬可、張育嬋(印尼)、劉約翰、溫約翰(馬新)、彭提摩太、張福興、彭明季(沙巴)、Alice McVay、羅約翰(美國)、石天送、劉約翰(英國)、楊志賢、蔡正群、黃繼恩、劉清泉、高連財、胡正川、汪永誠(中華民國)。
主席:楊約翰 副主席:黃保羅、盧約書亞
記錄:洪順光、邱義雄
一. 主席宣佈開會
二. 唱詩(第九首)
三. 禱告
四. 主席致開會詞(從略)
五. 討論提案
1.
世界傳道部份
a.
如何積極推展奈及利亞聖工案
議決:原則上依照辦法通過,具體辦法交聯總負責人會參酌代表之發言決定 之。
b.
如何推行巴西聖工案
議決:請美國聯絡處在巴西發展聖工,如有困難,可隨時請聯總協助辦理之。
c.
使用廣播電台、電視台宣傳福音案
議決:
(a)
成立英語廣播小組與ECC研商工作之細則。
(b)
由黃保羅、蔡梅曦、羅約翰、鄭恩真、林從道、林約翰、陳約翰七人小組商討實施之。
d.
在美國設立傳道訓練中心案
議決:原則上照原案通過,聯總研究辦法逐步籌備設立之。
e.
資助有志獻身者深造案
議決:原則上依照原案,由聯總研究適當辦理之。
f.
成立聯總西半球宣道中心案(上列六案美國聯絡處提)
議決:原則上依照原案通過,由聯總與ECC研究進行設立,其地點待後由聯總與ECC決定之。
g.
設立在東南亞教會聯繫機構案(馬新總會提)
議決:包括新加坡、印尼、沙巴區、馬來西亞區等國教會來設立東南亞宣道中心,其辦法由聯總與這些教會代表開會商討如下:
(a)
組織七人委員會,每總會選二名,聯總派一名。
(b)
宣道中心設在新加坡。
(c)
工作項目:
(i)
策劃推行宣道工作。
(ii)
宗教教育工作聯繫。
(iii)
傳道人員的交流(包括長執)。
(d)
聯誼會二年開會一次,地點輪流(按馬新、沙巴、印尼總會之順序)參加 者為各總會之負責人、傳道、長執。
2.
文字傳道部份
a.
加強文字傳道機構案(美國聯絡處提)
議決:
(a)
在西半球宣道中心設立文宣處。
(b)
詳細辦法由聯總與美國聯絡處負責人研討決定。
(c)
所需經費由基金支出。
b.
編印聖經真理案
議決:交由聯總文宣部辦理。
c.
編印英文宗教教育教材案
議決:請聯總委託馬新總會和沙巴總會辦理。
d.
重新編印英文讚美詩案(上列三案英國教會提)
議決:請聯總委託美國聯絡處辦理。
3.
組織及行政部份
a.
加強聯總宣教組織案(英國教會提)
議決:由宣教部與訓練部參酌規章及代表之意見積極進行開拓及訓練之工作。
b.
議案表決方式請公決案(印尼總會收回)
c.
聯總規章修正案(參閱真耶穌教會國際聯合總會規章修改文)
d.
國際青年聯誼會規章草案審查案(上列兩案聯總提)(4號案擬定刊登於青年團契)
議決:上列兩案均分別三讀修正通過。
e.
建立業務電腦化案(美國聯絡處提
議決:各單位認為必要時酌情辦理。
4.
教義及教會職制部份
a.
再確認本會「基本信仰」案(台、韓總提
議決:修正第三條「使徒時代教會」通過。
b.
制定教會職制案(台總、美聯處)
議決:
(a)
照辦法2通過。
(b)
關於傳道、長老、執事之職分及產生,由各國教會參酌真理研究會提供之資料及當地情形適當實施之。
c.
統一聚會程序及各種議案(英國教會提)
議決:由各國總會、聯絡處自行決定之。
d.
本會初期歷史檢討案(聯合總會提)
議決:成立研究編纂小組,合編本會初期歷史。委員:吳約翰、郭子嚴、彭安得烈、蔡馬可、林獻生、謝順道、林奉來等,以林奉來為召集人。
e.
女人祈禱、講道應否蒙頭案
議決:照辦法1通過。(參閱真理研究會)
f.
女人可否講道案(上列二案印尼總會提)
議決:照辦法1通過。女人可以上台講道。
g.
禱告後唱副歌方式請公決案(馬新總會提)
議決:照辦法1通過。(參閱真理研究會)
h.
可否紀念耶穌蒙難案(印尼總會提)
議決:照辦法1通過。(參閱真理研究會)
i.
立職應否抹油案(沙巴總會提)
議決:照辦法1通過,不必抹油。
j.
對耶穌圖像及十字架之見解請討論案(馬新總會提)
議決:照辦法1通過。(參閱真理研究會)
5.
財經部份
a.
各種結算表及財產目錄請承認案
議決:全部承認。
b.
一九八一年度聯總經常費預算案(預算額NT $四、八六○、○○○‧○○)
議決:
(a)
當場承認預算案,往後三年之預算額,逐年增加15%。
(b)
請各國教會自由奉獻。
c.
世界傳道基金奉獻案(上列三案聯總提)
議決:照辦法1,2,3通過。
6.
其他部份
a.
下屆開會地點請公決案
議決:表決開會地點在「新加坡」。
b.
本會會址請公決案(上列二案聯總提)
議決:表決仍在「台灣」。
六.
臨時動議
1.
加強各國總會組織以資發揮聯總之工作效能案(謝忠光動議,蔡提摩太、郭子民附議)。
議決:交第二屆聯總負責人會酌情辦理。
2.
按立蔡梅曦執事為聯總傳道者案(謝忠光動議,謝順道、蔡守道附議)
議決:聖餐禮後特別為他按手禱告。
3.
如何統一全世界本會之讚美詩及早日出版英文讚美詩案(郭子民動議,林獻生、蕭榮光附議)
議決:先行出版英文本,再將英文本翻譯成中文或其他的文字。
4.
當選本會之總負責者須否改稱或改立為長老案
(鄭恩真動議,黃保羅、禹約翰附議)
議決:須改稱為長老。
七.
選舉:本屆代表三六名及當場由各代表一名推荐一名,共四九名為候選人,以無記名圈選結果,當選聯總負責人一五名如下:楊約翰、鄭恩真、林從道、陳約翰、謝順道、黃保羅、蔡梅曦、林奉來、朱雅各、羅約翰、郭子嚴、林獻生、蔡馬可、謝忠光、禹約翰。
經第二屆第一次負責人會議,互選結果當選:
總負責:◎楊約翰、副總負責:◎鄭恩真。
宣教部:◎黃保羅(正)、羅約翰(副)。
訓練部:◎林奉來(正)、禹約翰(副)。
文宣部:◎蔡梅曦(正)、陳約翰(副)。
財務部:◎林從道(正)、朱雅各(副)。
總務部:◎林獻生(正)、謝忠光(副)。
附◎印者共七名,為常務負責人。
八.
聖餐禮:由鄭恩真擘餅。領杯六七名。
奉獻NT$ 六、一五○‧○○。US$一二五‧○○。S$一一○‧○○。
真耶穌教會國際聯合總會規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真耶穌教會國際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由真耶穌教會各國總會、聯絡處與直屬傳教區組織之。
第三條 各國或各地區所屬教會數五處以上者,應組織總會;四處以下者,應組織聯絡處。尚未成立總會或聯絡處之地區,暫時直屬於本會,稱為直屬傳教區。
第四條 本會以聯絡世界各總會、聯絡處與直屬傳教區協助其健全發展,統一本會教義,推行世界傳道,完成本會之使命為宗旨。
第五條 本會之基本信仰如下:
1.
信耶穌係道成肉身,為拯救罪人代死在十字架上,第三天復活,升天;祂是人類唯一之救主,天地之主宰,獨一之真神。
2.
信新舊約聖經係神所默示,為證明真道唯一之根據及信徒生活之準則。
3.
信本教會係耶穌基督藉晚雨聖靈所設立,為復興使徒時代教會之真教會。
4.
信水浸係赦罪重生之典禮,必須由已受水靈二浸者,奉主耶穌聖名,在活水中給受浸者予以低下頭之全身浸禮。
5.
信受聖靈.係得天國基業之憑據,並以說靈言為受聖靈之明證。
6.
信洗腳禮與主有分,及教訓相愛、聖潔、謙卑、服事、饒恕之典禮。對每一個受浸者,耍奉主耶穌聖名給予洗腳一次至於彼此洗腳,必要時亦可行之。
7.
信聖餐為紀念主死,同領主肉、主血,與主聯合,能得永生,在末日復活之典禮。要時常舉行。但必須用一個無酵餅及萄葡汁舉辦之。
8.
信安息日(星期六)為神賜福之目。但要在恩典下紀念其創造及救贖之恩,並盼望來世永遠安息而遵守之。
9.
信得救係本乎恩,也因著信,但必須依靠聖靈追求聖潔,實踐經訓敬神愛人。
10.
信主耶穌必於世界末日從天降臨,審判萬民,義人得永生,罪人受永刑。
第二章各國教會代表大會
第六條各國教會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議決機關,以下簡稱大會。
第七條大會每四年召集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
第八條大會由本會總負責召集之,於一年前通知,臨時大會於三個月前通知。
第九條大會代表以各總會、聯絡處、直屬傳教區各為一單位,就各單位之負責人或其他長老、執事、傳道者中選出。名額如下:
1.
各總會所屬教會十處以下者得選出二人;十一處以上者,每增加十處,得增選一人;五十一處以上者:每增加廿處得增選一人。
2.
各聯絡處及直屬傳教區得各選出一人。
第十條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大會開會之日為止,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大會出席代表若不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時不得開會,改為座談會。
第十二條規章之修改案、罷免彈刻案及其他。重大議案,應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議決之。所謂重大議案由大會以出席代表過半數決定之。
第十三條總負責應於一個月內將大會記錄分送各代表、各總會、聯絡處及直屬傳教區各教會。
第十四條大會之職責如下:
1.
選舉本會負責人。
2.
制定及修改本會規章。
3.
審核本會預算、決算案。
4.
議決各總會、聯絡處及直屬傳教區各教會之提案。
5.
議決本會負責人會之提案。
6.
罷免、彈刻本會負責人。
7.
決定次屆開會地點。
8.
決定本會會址。
第十五條代表之旅費由派出之各單位負擔,會期中之膳宿由本會負責供應。
第十六條負責人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秉承大會之決議執行各種聖工。
第三章本會負責人會
第十七條本會設負責人十五人,由大會就代表或其他長老、執事、傳道者中選任之,其任期至次屆大會改選為止,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負責人在大會中有發言權。
第十九條負責人應組織負責人會。
第二十條本會分為以下各部,其職責如下:
1.
宣教部:執掌計畫、推行、督導全球性宣教事宜。
2.
訓練部:執掌計畫、推行、督導全球性聖職人員之訓練事宜。
3.
文宣部;執掌計畫、推行、督導全球性刊物出版、文字傳道事宜。
4.
財務部:執掌本會財務事宜。
5.
總務部:執掌本會總務事宜。
第廿一條負責人會應由負責人中分別互選總負責、副總負責、五部負責各一人,計七人,組織常務負責人會。
第廿二條當選總負責、宣教部負責、文宣部負責、訓練部負責者均必須專任。
第廿三條負責人會之職責如下:
1.
執行大會之決議事項。
2.
分組執掌各部工作。
3.
向大會提出預算、決算案。一-,
4.
處理各總會、聯絡處、直屬傳教區各教會之困難。
5.
協議本會一切聖工。
6.
為推行聖工榜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其他附設機構。
7.
決定大會目期。
第廿四條常務負責人會之職責如下:
1.
執行負責人會交辦事宜。
2.
分別負責各部工作。
3.
向大會提出各部工作報告及計盡。
第廿五條總負責之職責如下。
1.
對外代表本會。
2.
督導協調各部工作。
3.
召集大會、負責人會議、常務負責人會議。
第廿六條副總負責之職責:
1.
協助總負責執行其職務。
2.
總負責因公外出時,代行其職務。
3.
總負責出缺時,遞補其職位。
第廿七條負責人會議每二年召集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廿八條常務負責人會議每六個月召集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廿九條本會各種會議之重大議案,由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議決之。但出席者若不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時。不得開會,應改為座談會,或改以通信方式議決之。
第三十條本會專任負責人、傳道者及聖工人員得支給生活費,生活費與各種津貼之辦法由負責人會制定之。
第四章經費
第卅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各總會、聯絡處及直屬傳教區各教會之奉獻。
2.
本會世界傳道基金。
3.
信徒之奉獻。
4.
本會財產之收益。
第卅二條本會之支出如下;
按預算之支出。
經大會決定之支出。
經負責人決定之支出。
經常務負責人決定之支出,但每年不得超過該年總預算之10
%.
第五章附則
第卅三條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簡則由負責人會另定之。
第卅四條本規章經第二屆大會通過後實施之。
第卅五條本規章如有未盡事宜,得提交大會修改之。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二日第二屆各國教會代表大會訂定。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六日第三屆各國教會代表大會第一次修改。
真耶穌教會國際聯合總會規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真耶穌教會國際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由真耶穌教會各國總會、聯絡處與直屬傳教區組織之。
第三條各國或各地區所屬教會數五處以上者,應組織總會;四處以下者,應組織聯絡處。尚未成立總會或聯絡處之地區,暫時直屬於本會,稱為直屬傳教區。
第四條本會以聯絡世界各總會、聯絡處與直屬傳教區協助其健全發展,統一本會教義,推行世界傳道,完成本會之使命為宗旨。
第五條本會之基本信仰如下:
5.
信耶穌係道成肉身,為拯救罪人代死在十字架上,第三天復活,升天;祂是人類唯一之救主,天地之主宰,獨一之真神。
6.
信新舊約聖經係神所默示,為證明真道唯一之根據及信徒生活之準則。
7.
信本教會係耶穌基督藉晚雨聖靈所設立,為復興使徒時代教會之真教會。
8.
信水浸係赦罪重生之典禮,必須由已受水靈二浸者,奉主耶穌聖名,在活水中給受浸者予以低下頭之全身浸禮。
9.
信受聖靈.係得天國基業之憑據,並以說靈言為受聖靈之明證。
10.
信洗腳禮與主有分,及教訓相愛、聖潔、謙卑、服事、饒恕之典禮。對每一個受浸者,耍奉主耶穌聖名給予洗腳一次至於彼此洗腳,必要時亦可行之。
11.
信聖餐為紀念主死,同領主肉、主血,與主聯合,能得永生,在末日復活之典禮。要時常舉行。但必須用一個無酵餅及萄葡汁舉辦之。
12.
信安息日(星期六)為神賜福之目。但要在恩典下紀念其創造及救贖之恩,並盼望來世永遠安息而遵守之。
13.
信得救係本乎恩,也因著信,但必須依靠聖靈追求聖潔,實踐經訓敬神愛人。
14.
信主耶穌必於世界末日從天降臨,審判萬民,義人得永生,罪人受永刑。
第二章各國教會代表大會
第六條各國教會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議決機關,以下簡稱大會。
第七條大會每四年召集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
第八條大會由本會總負責召集之,於一年前通知,臨時大會於三個月前通知。
第九條大會代表以各總會、聯絡處、直屬傳教區各為一單位,就各單位之負責人或其他長老、執事、傳道者中選出。名額如下:
15. 各總會所屬教會十處以下者得選出二人;十一處以上者,每增加十處,得增選一人;五十一處以上者:每增加廿處得增選一人。
16. 各聯絡處及直屬傳教區得各選出一人。
第十條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大會開會之日為止,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大會出席代表若不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時不得開會,改為座談會。
第十二條規章之修改案、罷免彈刻案及其他。重大議案,應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議決之。所謂重大議案由大會以出席代表過半數決定之。
第十三條總負責應於一個月內將大會記錄分送各代表、各總會、聯絡處及直屬傳教區各教會。
第十四條大會之職責如下:
17. 選舉本會負責人。
18. 制定及修改本會規章。
19. 審核本會預算、決算案。
20. 議決各總會、聯絡處及直屬傳教區各教會之提案。
21. 議決本會負責人會之提案。
22. 罷免、彈刻本會負責人。
23. 決定次屆開會地點。
24. 決定本會會址。
第十五條代表之旅費由派出之各單位負擔,會期中之膳宿由本會負責供應。
第十六條負責人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秉承大會之決議執行各種聖工。
第三章本會負責人會
第十七條本會設負責人十五人,由大會就代表或其他長老、執事、傳道者中選任之,其任期至次屆大會改選為止,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負責人在大會中有發言權。
第十九條負責人應組織負責人會。
第二十條本會分為以下各部,其職責如下:
25. 宣教部:執掌計畫、推行、督導全球性宣教事宜。
26. 訓練部:執掌計畫、推行、督導全球性聖職人員之訓練事宜。
27. 文宣部;執掌計畫、推行、督導全球性刊物出版、文字傳道事宜。
28. 財務部:執掌本會財務事宜。
29. 總務部:執掌本會總務事宜。
第廿一條負責人會應由負責人中分別互選總負責、副總負責、五部負責各一人,計七人,組織常務負責人會。
第廿二條當選總負責、宣教部負責、文宣部負責、訓練部負責者均必須專任。
第廿三條負責人會之職責如下:
30. 執行大會之決議事項。
31. 分組執掌各部工作。
32. 向大會提出預算、決算案。一-,
33. 處理各總會、聯絡處、直屬傳教區各教會之困難。
34. 協議本會一切聖工。
35. 為推行聖工榜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其他附設機構。
36. 決定大會目期。
第廿四條常務負責人會之職責如下:
37. 執行負責人會交辦事宜。
38. 分別負責各部工作。
39. 向大會提出各部工作報告及計盡。
第廿五條總負責之職責如下。
40. 對外代表本會。
41. 督導協調各部工作。
42. 召集大會、負責人會議、常務負責人會議。
第廿六條副總負責之職責:
43. 協助總負責執行其職務。
44. 總負責因公外出時,代行其職務。
45. 總負責出缺時,遞補其職位。
第廿七條負責人會議每二年召集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廿八條常務負責人會議每六個月召集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廿九條本會各種會議之重大議案,由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議決之。但出席者若不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時。不得開會,應改為座談會,或改以通信方式議決之。
第三十條本會專任負責人、傳道者及聖工人員得支給生活費,生活費與各種津貼之辦法由負責人會制定之。
第四章經費
第卅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46. 各總會、聯絡處及直屬傳教區各教會之奉獻。
47. 本會世界傳道基金。
48. 信徒之奉獻。
49. 本會財產之收益。
第卅二條本會之支出如下;
按預算之支出。
經大會決定之支出。
經負責人決定之支出。
經常務負責人決定之支出,但每年不得超過該年總預算之10
%.
第五章附則
第卅三條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簡則由負責人會另定之。
第卅四條本規章經第二屆大會通過後實施之。
第卅五條本規章如有未盡事宜,得提交大會修改之。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二日第二屆各國教會代表大會訂定。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六日第三屆各國教會代表大會第一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