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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248期1998年5月)
信仰社會:[宗教教育]無虧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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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專欄小組策劃/黃煥超

白曉燕撕票命案被告張志輝被板橋地方法院合議庭無罪開釋,由於檢方起訴時是求處死刑,因此立即引起社會譁然,更有人恐嚇要殺審判長陳興邦及12名白案被告。

遭受恐嚇的陳興邦指出:社會大眾對白案被告求處死刑或重刑早有一份期許,他本人也知道張志輝被法院判決無罪開釋,勢必會有一番爭議,可是他為何不願去作一個判決張志輝死刑,進而獲得社會大眾喝采的人呢?

他是一位基督徒,他指出神是公義的神,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無罪的當作有罪的。因為他順從人意必然會對自己的良心過不去,故在社會輿論強大的壓力下,仍做出良心的判決。

不可論斷人


法官根據證據認定事實來獲得心證是一高度專業性的工作,在法律上一個有效的證據,有其構成要件,與一般人主觀上的認定有相當大的差距。在摩西的律法中對於證據認定也有一個規定,「人無論犯什麼罪,作什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申十九15),並且在十誡中也特別規定不可作假見證,用意在維護見證的正確性。

法官審判要回歸法律來思考,不能憑感覺判斷,更不能迎合社會輿論而違背自己的專業認知與良心;審判長陳興邦能無畏社會輿論的強大壓力,忠於自己良心,的確值得我們敬佩。「倘若人為叫良心對得住神,就忍受冤屈的苦處,這是可喜愛的。」(彼前二19),而我們遇到一件事情時,不可單憑自己的想法,不明就理地隨意批評,妄下論斷;「所以,時候未到,甚麼都不要論斷,只等主來,祂要照出暗中的隱情,顯明人心的意念。那時,各人要從神那裏得著稱讚。」(林前四5)

神絕對公義的審判


人在世所做的壞事,或許沒有人知道或證據不足,有可能正義無法伸張。張志輝到底有沒有涉案?審判長陳興邦雖然判他無罪,但只能表示由法官手中的證據不能證明他有罪,並不表示他真的不是共犯,若無進一步直接證據,恐為千古懸案。由此可以看出屬世的審判有其盲點,法官憑良心與證據判案,並不保證公義,甚至如果證據造假,有可能屈枉正直;如耶洗別為奪取拿伯葡萄園,叫兩個匪徒作假見證告他謗瀆神,讓他被石頭打死,侵佔他的葡萄園。(王上二十一10)

但神的審判是絕對公義的,祂看透人心,並不需要任何證據,「……行審判不憑眼見,斷是非也不憑耳聞。」(賽十一3)。以利沙先知在乃縵得醫治後,拒絕他的禮物,以利沙的僕人基哈西,卻起了貪念,在乃縵離開後,假藉先知名義追去向他要些回來,基哈西大概心裏想萬無一失,因以利沙與乃縵不可能為此對質來拆穿他的謊言,但沒想到此事根本無需對質,也不需證據,先知直接宣判,基哈西就受到懲處(王上5)。

因此我們不可存僥倖的心理,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時可貪些利益,殊不知全能全知的真神一切都看在眼裏,我們必須在我們所做的一切事上,坦然面對真神,有所交待。「人所作的事,連一切隱藏的事,無論是善是惡,神都必審問。」(傳十二14)

良心+見識=行善


除了消極方面不做虧心事外,更要求我們積極地順著良心去做善事,「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四17)。

但處在這彎曲悖謬的世代,車禍救人反被誣指為肇事者,愛心助人卻被當冤大頭的事聽多了,的確讓人在行善上更加躊躇不前;「只因不法的事增多,許多人的愛心才漸漸冷淡了。」(太二十四12)。

保羅的勉勵是要我們多一份見識,「我所禱告的,就是要你們的愛心在知識和各樣見識上多而又多,使你們能分別是非,作誠實無過的人。」(腓一9、10)

大衛屢次大敗非利士人後,感念神恩,用牛車迎回約櫃,沒想到牛失前蹄,約櫃落下之際,烏撒好心扶住約櫃,不意竟被神所擊殺(撒下六1-7)。真是令人錯愕的一幕!原來約櫃是要用抬的(民四15),神早有規定,後來大衛照規定來,以歡喜收場。

耶穌有一次到馬大家,馬大為伺候瑣事忙進忙出,馬利亞竟顧坐著聽道,不意耶穌卻稱讚馬利亞,要馬大反省檢討(路十38-42),原來耶穌在意的是人能領受他的道,並不在乎受人的服事。

「眾人以為美的事要留心去做。」(羅十二17)。迎回約櫃及伺候耶穌都是美事,但如何落實卻更重要,否則一番美意有可能以遺憾收場。所以行善不可盲目,我們當祈求神賞賜行善的智慧,求神引領我們所做的一切,使我們憑著良心所做的善事,都能榮耀主的名。

結語


「教養孩童,使他走當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離。」(箴二十二6),要如何教養呢?很重要的一點是要使他有無虧的良心,而非只有聖經上的知識,「但命令的總歸就是愛;這愛是從清潔的心和無虧的良心,無偽的信心生出來的。」(提前一5),無虧的良心是生發愛心的原動力之一,其重要性可見一斑。

因此保羅也以此為他的座右銘,「我因此自己勉勵,對神對人,常存無虧的良心。」(徒二十四16),只要我們無愧於良心,並能秉著見識來行善,或許我們不是那麼完全,但在末日審判時,總是可以坦然來到主的面前。「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了。」(約壹三21)

(原[宗教教育]147期,1998年5月號)


作者: 北區專欄小組策劃/黃煥超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05/01/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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