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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309期2003年6月)
專題報導:教會詩頌中有關著作權侵權行為淺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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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祥

靈恩佈道會期間,許多教會都會舉開「詩歌佈道會」,利用詩歌頌讚的方式來吸引慕道者。個人曾在大學裡教授智慧財產權,對於著作權稍有涉獵,在此或能提供個人淺見,供教會的弟兄姊妹參酌。

首先要釐清的是,著作權法是一個既緊又鬆的法律。緊的是人生活在這個社會中,隨時隨地都可能產生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鬆的是著作權法中有所謂的合理使用限制條款,因此並不是所有的侵權行為都會違反著作權法而受到法律的追訴。

也就是說,教會裡面的詩頌活動與對外的詩歌佈道活動,即使有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也不見得就一定違法。教會負責人與擔任聖工的弟兄姊妹理應對著作權法有些許認識,對於侵權行為應該盡量避免,如果無法避免侵權行為,也應學會如何在侵權的情況下避免違法。

著作權法中的侵權行為大約可以分成侵犯著作人格權與侵犯著作財產權兩種。教會內部事務發生侵犯著作人格權的可能性較低,但對於侵犯著作財產權的情事就較常發生,尤其在詩頌練習與表演時,很可能會侵犯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公開演出權」與「改作或編輯權」。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此三種權利歸著作權人所有,若未經著作權人或其授權人同意,執行這些權利,就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

教會詩頌事務中對於此三類的侵權行為,多半發生在使用非讚美詩的歌曲作為練習與演出之用,而這些由其他教會成員自行創作的歌曲,多半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未經授權使用就可能產生侵權行為。這些侵權行為發生的情境大概如下:

*侵犯重製權:詩班負責人將購買的歌譜拷貝給詩班成員練習。
*侵犯公開演出權:詩班在聚會或佈道會中公開演出。
*侵犯改作或編輯權:將其他教會的歌詞中的「上帝」改為「神」或增刪歌詞或修改歌譜。

在現實情況下,教會詩班不可能為每位詩頌成員購買一本原版歌本作為練唱之用,因此多半是買一本,然後用影印機拷貝。由於在影印前並未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因此此種影印行為乃侵犯了著作權人專屬的重製權。

另外,詩班在佈道會或教會聚會的場合中演唱受著作權保護的歌曲,並未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就公開演出,也未因此付費,這樣的表演行為乃是侵犯了著作權人專屬的公開演出權。有時為了詩頌的需要或為符合教會教義等,詩班指揮會更動詞譜內容,這樣又會造成改作或編輯權的侵權行為。

教會要完全避免上述行為自然有其困難,幸好著作權本身在立法上有其善意的一面,在照顧著作權人的心血結晶的同時,也兼顧了整體社會進步的需要,因此在法律層面上做了某種程度上的妥協,對於著作權人著作財產權的保護上也做了些限制。

簡單的說,只要符合某些要件,即使侵犯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也不要緊,這時,著作權人對於此類的侵權行為也無可奈何。這裡所謂的某些要件,指的就是合理使用。

如果教會詩頌過程中,能夠符合合理使用要件,基本上即使有侵權行為,也不見得就違反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條文詳列在著作權法中的第四十四條到第六十三條之中,涵蓋範圍非常廣泛,在此僅就有關教會詩頌部分探討:

依照第五十一條的精神,教會詩頌練習時將購買的歌譜拷貝供成員練習,應已符合「非營利」目的,但並不完全符合「供個人或家庭」的用途,不過若由成員自行拷貝,應可被認為是屬於「個人」用途;如果拷貝的歌譜僅是一整本歌本中的一首,也已符合「合理範圍」的定義;再來就是要利用圖書館的影印機進行影印,或是利用「非供公眾使用」的影印機進行影印。

在實際狀況下,詩班成員較不可能到公立的圖書館內利用其影印機影印,多半利用教會內部的影印機作拷貝動作,雖然教會內部的影印機並非人人可以使用,但若將其歸類為「私人」的機器將有爭議。

因此,教會詩班練唱的歌譜,如果無法每人購買一份,要完全不違反著作權法,唯有由所有的詩班成員前往公立的圖書館,借閱其收藏的歌譜或用所攜帶的合法版本,利用圖書館的影印機影印。

教會詩班對外演唱,應符合第五十五條合理使用的規定。由於詩班演出時,並不對外營利,也未收取費用,教會也未支付酬勞給詩班的成員,因此可以依照合理使用的規定,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

如果教會將詩班的演出錄製成錄音帶或CD對外販賣,即使僅是教會內部的營利行為,也違反了合理使用的原則,屆時此條文將不適用,教會應該依著作權法規定,支付詞曲創作人報酬。

詩班練唱時將歌詞或歌譜修改,若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侵犯了著作權人專屬的改作權。不過若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當初所取得的詞譜是「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的影印機拷貝而來的,基本上就可以進行修改而無違反著作權法的顧慮,這時將詞或曲進行部分修改,也是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

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並非萬靈丹,第六十五條就規定了一些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的原則,分別從目的、性質、比例與影響等層面來解讀。

一般而言,教會內部的詩頌練習與在聚會或佈道時對外的演出,大致上符合了非營利的目的,所拷貝詞譜的數量在整個市場上所佔的比例甚小,拷貝詞譜利用的結果對潛在的市場與現在價值也影響不大,因此應該符合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精神。

我國的著作權法採取告訴乃論,因此即使有侵犯他人的著作財產權情事發生,若著作財產權擁有人未提出告訴,也不會有任何處罰。即使最後鬧上法庭,不管是原告或被告都未必穩贏。

因為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條文,最後的裁決權在於法官,因此在法官宣判前,沒有人能確認該侵權行為是合理使用還是侵權行為。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在宗教領域中詞譜的創作人,多半都有一顆事奉愛主的心,往往希望有更多的人傳唱他們所撰寫的歌曲來頌讚神,因此在印行詞譜時,已先行註明「敬請翻印」或「敬請演出」的字眼,放棄其重製權與公開演出權,在這種情況下,詩班成員練唱與演出時,自然不受到著作權法的拘束了。





作者: 陳祥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06/0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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