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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錫民
過去經常有人問我:「你們學輔導的,會不會打小孩?」又說:「你的小孩一定很幸福,因為你們會很有耐心的聽他們說話,學輔導的不都是這樣嗎?」「你們很有同理心,親子關係應該很好」。
每次遇到這類問題,總是讓我有欲言又止、難以言明的無奈感,心裡嘀咕著:我是不是入錯行了?!但轉念一想,他們的疑問不正是反映了許多為人父母的疑惑與困境嗎:到底要如何教養小孩?如何才能維繫良好的親子關係?要怎麼做才是一個好爸爸、好媽媽?要回答這些問題,從理論或實務也許能提供一些意見參酌。
但是身為基督徒,我們不妨回歸《聖經》,從中尋找智慧的指引,啟導我們做一位具有信仰意識的教育者。本文將著重探討管教的相關現象與問題,對照現代思潮與《聖經》觀點之異同,提供讀者原則性的方向。
西方教育 思想演進
「懲罰」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歷史,早在兩千多年前的漢摩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1760-1755 B.C.)就有「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律令,除了符合公平原則之外,人們相信以暴制暴是有效的管理方法。
及至基督教「原罪論(original sin)」盛行,統治階層認定惟有採取嚴厲的教育手段,始能轉化人性的惡質,循此,基於西方「人性本惡」的宗教思想,鞭打教育在中世紀也相當普遍。
十七世紀以後,體罰做為教育手段依然風行,但是反對體罰的教養觀也開始萌芽。英國的洛克(John Locke)便質疑體罰的效用;盧梭(Rousseau)在《愛彌兒》一書中主張性善論,鼓吹人道主義,形成反體罰的思想啟蒙。
往後,康德(Kant)也贊同盧梭的看法,認為強迫或灌輸的學習,無法培養兒童實踐道德的主動性,近代的蒙特梭利(Maria Montessori)同樣批判以成人為中心的教育觀,杜威(John Dewey)的教育思想,大致也延續這樣的理路發展,從趨勢來看,杖罰制度逐漸在教育領域裡失去正當性。
友善校園 拒絕體罰
校園中是否可以體罰,是教育改革中被討論的一環,也曾經掀起正反兩方不同立論者的激辯。在人本主義(Humanism)與人權運動的推波助瀾之下,公領域裡反對體罰的聲音佔了上風,符合世界的趨勢,是進步的象徵,目前國內已將「零體罰」明定入法,台灣也成為全球第102個禁止體罰的國家。
校園禁止體罰,營造對學生友善的學習環境,支撐這個結論的背後,存在許多學理論述,概括而言,主張不應體罰的理由如:常常處於體罰環境下的孩童,容易產生恐懼、多疑、低自信、低自尊等人格缺失;體罰會讓孩童學習更多的攻擊行為,會誤認攻擊是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法;體罰只能治標不能治本;體罰是違反人性、人權的控制手段,無法根本改變學生的偏差行為,甚至引發對權威者的仇視。
儘管零體罰於法有據,但是校園是否從此和諧,卻無人敢保證,從校園體罰事件頻傳的情形看來,要完全斷絕體罰並非易事。在我們的社會傳統中,允許體罰有著相當穩固的文化基礎:「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不打不成器」、「嚴師出高徒」、「棒下出孝子」、「天地君親師」、「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等儒家倫理,蘊成教師可以打學生的合理性,所以,新的法律規範雖然出爐,想必社會還需一段時間調適。
愛的教育 父母難為
社會變遷,潮流更迭,學校教育禁用體罰雖然勢不可逆,但家庭教育是否比照學校規定不再體罰小孩,則莫衷一是,畢竟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有其銜接性。
跟現今相較之下,早期的社會環境與教養觀念似乎賦予父母較大的管教權,不乖就打,大眾習以為常。但在少子化與教育理念變革的影響下,現代父母除了擁護愛的教育理念,花費更多資源在孩子身上之外,更重要的是得學習扮演好親職角色,因此,管教孩子往往動輒得咎,無論如何,「教」與「養」都是今日為人父母者的一大挑戰。
管教問題 觀念釐清
當我們討論孩子的管教之前,有必要對幾個相關名詞加以定義,以免在使用上產生混淆或導致錯誤的理解。管教應該含括以下幾種形式:
「教導、勸導」用口頭表達的方式,規範孩子遵循某種行為規矩,或確立某些價值觀。
「訓誡」藉由責備、說教,禁止孩子某種行為的持續發生,可能透過父母自訂的獎懲方式來馴服子女。
「體罰」為了矯正孩子不適當的行為,而施加令他們身體、心理痛楚或不舒服之懲罰。
以上述說明來看,教導或勸導偏向柔性,體罰較屬剛性,訓誡的強度則介於兩者之間。通常教育孩子,都會採取剛柔並濟的手段,培養孩童健全的品格。因此,實務上每個父母在管教孩子的過程中,都會包含上述的方式,問題是在什麼狀況下使用什麼方法,便是考驗父母管教的智慧了。
聖經觀點 教戰手冊
教育思潮不斷嬗變,現今的社會環境趨於複雜,孩子好像也愈來愈難教,因此在「為人父母」這個角色上與「成為父母」這個過程中,身為父母的人,除了多方學習、自我充實之外,神的話語可以給我們亮光。
《希伯來書》十二章對管教問題有明確的敘述,其中雖然涉及人神關係,但經文的內涵依然適用生活在地面上的親子關係。我們可以從中擷取幾個原則,並將它應用在管教孩子上面。
1.主所愛的,祂必管教
「你們又忘了那勸你們如同勸兒子的話,說:我兒,你不可輕看主的管教,被祂責備的時候也不可灰心;因為主所愛的,祂必管教,又鞭打凡所收納的兒子。」(來十二5-6)
神愛我們,為了避免屬祂的人偏離正路,一錯再錯,最後終於沉淪,神會毫不手軟的施以管教,藉由身體與精神上的痛楚,讓我們知悉人生方向的偏誤,可以及時回頭。雖然「鞭打」是嚴厲、強烈的手段,但管教的動機是「愛」,為要讓我們得著敬虔的生命。
2.適當管教,表明真愛
「你們所忍受的,是神管教你們,待你們如同待兒子。焉有兒子不被父親管教的呢?管教原是眾子所共受的,你們若不受管教,就是私子,不是兒子了。」(希十二7-8)
所羅門王在兩妓女爭子的訴訟上,判準的依據便是生母的真愛(參:王上三16-27)。在孩童心智尚未成熟之前,行逕猶如脫韁野馬,若非儘早馴服,後果難料;因此,真心疼愛子女的父母,必須負起管教(包含教導、勸導、訓誡與體罰)的責任,儘管「打在兒身,痛在娘心」,杖責仍是不可避免之方式。
3.敬重父母,得神喜悅
「再者,我們曾有生身的父管教我們,我們尚且敬重他,何況萬靈的父,我們豈不更當順服祂得生嗎?生身的父都是暫隨己意管教我們;惟有萬靈的父管教我們,是要我們得益處,使我們在祂的聖潔上有分。凡管教的事,當時不覺得快樂,反覺得愁苦;後來卻為那經練過的人結出平安的果子,就是義。」(來十二9-11)
在設定家規、釐定界限、教導應對進退,培養有教養的孩子中,免不了動用管教。適當的管教,不但不會疏離親子關係,相反的,孩子在逐漸成長的過程中,也會理解管教在他們身上的目的與意義,也能體會父母的用心,獲得他們的敬重,同時讓家庭成員享有共同的價值觀,得著純正的信仰,這是管教的功能也是目的。
《聖經》的教導是原則性的,細節部分,限於篇幅,底下約略整理幾個重點,作為實行管教的提醒:
1.各種形式的管教都須說明理由,讓孩子心服口服,知道對錯所在。 2.體罰必須適當,不能造成孩子身體或心理上的重大傷害。 3.父母盛怒中,不宜對孩子進行體罰。 4.處罰小孩不能是夫妻失和或其他家庭問題的代罪羔羊。 5.父親與母親的管教立場須一致。 6.父親與母親都須是管教的執行者。 7.不要在公眾面前處罰孩子,管教時仍需顧及孩童的自尊。
結語
「不可不管教孩童;你用杖打他,他必不至於死。你要用杖打他,就可以救他的靈魂免下陰間。」(箴二十三13-14)
神給予父母管教孩童的責任與權柄,我們不能棄而不用。雖然社會氛圍不鼓勵甚至不贊成體罰,這與《聖經》的教導相背離,但我們相信真理的訓誨,因為天父是這樣教育祂的子民,我們也當如此教養下一代,責打雖痛,慈繩愛索會是我們穩步向前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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