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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330期2005年3月)
靈修小品:神宣告對選民的審判(摩二4-16)

溪番鴨

一、神審判猶大(4-5)

1.這是一個曾經與以色列連結在一起的兄弟之邦

接著先知宣佈有關於猶大的警告,之前他們聽到審判的對象是不太友善的仇敵時,想必內心感到高興;但是此時先知宣告的對象竟是同文、同種,而且在歷史中曾經聯結在一起的兄弟之邦時,這時以色列人的心境可能不再像之前那麼好受。

阿摩司本人是從猶大來的先知,但他對自己的國家一樣宣告審判,證明他沒有偏見,同樣能看到自己國家和外國一樣失敗,並沒有袒護自己人,這是公義與公平的原則:能夠以相同的法碼對待自己人,不偏私、不護短,才能在以後的審判事上站得住腳(箴二十10;彌六11)。

2.神的百姓竟也列在犯人名單之中

罪使一切的人失去尊榮,尤其是神所揀選的選民,理當應該成為列邦之光,如今他們竟也列在罪犯的名單之中,這種窘境情何以堪!

基本上猶大的罪程度上似乎比列國都還來得輕,但是神的角度似乎不是如此,這裡先知指出他們不但有道德上的罪,更要加上宗教上的罪。

所謂「訓誨」一詞,其他經文譯作律法,基本上可分作三類:

第一:道德律法:簡單說就是十誡。它是人類生活一般廣泛的規則,更是民事法與禮儀規則的基礎。神不但親自以口頭宣告,更親自以書寫的方式刻在石版上,由此可見它的重要性。耶穌將其歸納成兩點,就是愛神與愛人兩部分(太二十二36-40),這也是民事律法與禮儀律法的基本精神。

第二:民事律法:對平常的社會關係,例如財產權、照顧窮人孤寡、懲罰罪犯……等;以及人際關係,例如父子、夫婦、主僕、主客……等,定下明確的指示,這些屬於對人層面的條規。

第三:禮儀律法:就是與宗教的事有關之律法,例如會幕本身、祭司利未人的責任、奉獻與祭物的規矩以及各種節期……等,這些是屬於對神層面的條規。

或許當時選民與現代人想法一樣──為什麼我要遵守這麼多的繁文禮節?但卻忘了,憑什麼我們能被神揀選、眷顧、能得到真正躲避神忿怒的機會?他們失去使地上的各國都因他們蒙福的機會(創十八18)。

尤其當世界各國對正直和公義的基本原理一無所知,猶大應站出來作為一個見證,作為一個表明正直和公義的榜樣;但是很可惜她失敗了。領受了那麼多,竟毫無回報,甚至喪失良心,不能再為公義的神作見證。

因此這些飽得神恩典脂油的選民,理當是以感恩的心面對神所賦予他們的責任,可惜這裡記載他們「厭棄」、「不遵守」,甚至「隨從虛假的偶像」,愈來愈過分,難怪神要出手了。

既然猶大人拒絕按照神指示他們的方式生活,把真理變成廢物,並相信自己的選擇,因而從生命的道路上走迷了。因此神對待猶大就像對待其他鄰國的方式一樣,審判的火將要降下,就是耶路撒冷的宮殿也將被毀滅。

二、以色列的罪惡(二6-12)

神的審判開始網住了本書真正的對象——以色列國的選民。有一段不算短的時間,阿摩司把審判的箭,一支支射入別國的王宮裡,但是現在這支審判的箭要轉過來,對付以色列人。

以色列人是神的選民,沒想到這個國家的罪惡滿盈,簡直是列邦的縮影,道德淪喪、宗教墮落,從這群選民中,幾乎看不見神ㄧ絲絲仁義、聖潔的形象。

1.社會公義的淪喪(二6下-7上)

在社會公義上,到處看到社會不公的現象。「為銀子賣了義人」,就是為了金錢而冤枉無辜,國家的司法機構腐敗,貪贓枉法,社會失去真理。「為一雙鞋賣了窮人」,是指窮苦人家只是為了一點小錢,竟被人苦苦相逼,逼不得已只好被當作奴隸出售還債。因此窮人被人踐踏到底,連頭上的灰也有人貪圖;而「謙卑人」是指這些可憐的卑微人,他們想要藉助社會公義的力量竟然求助無門。

2.宗教倫理的破產(二7下-8)

「父子與同一個女子行淫」,這不是指亂倫的行為,而是特指崇拜巴力相關的宗教淫亂到實質的淫亂。這些惡劣的選民為了追隨外邦人的信仰,破壞了社會倫理的規範,嚴重地背棄真理。

而且他們在壇的旁邊飲酒,藉由酒精麻醉的放縱,遠遠離開安靜敬拜神的機制。像這樣宗教倫理的破產,必然又導致更多喪盡天良的惡事發生,例如他們寧願將窮人被典當的衣服鋪在祭壇上大享荒淫之樂,也不願還給受凍的窮人,社會該有的愛早已蕩然無存。

3.神恩典的遺忘(二9-12)

先知把神的恩典重新提出,也順便向選民控訴,當時以「亞摩利人」為代表的迦南七族,盤據著他們現今所居住的這塊地,神親自成為他們的元帥,將這些威脅選民生存的阻礙排除(二9)。

再回溯到更早的時候,他們原本是埃及人的奴隸,成為人家的俎上肉,但神如何用祂大能大愛的手將他們拯救出來,難道這些他們都忘了嗎?(二10)

甚至神興起了祂的僕人,向他們宣講信息;使他們良心甦醒的眾先知,也用神的話語對選民諄諄教誨;願意奉獻給神的拿細耳人,他們以實際的行動藉由許願來約束自己的心與生活,表達他們一心歸向神的心志。這些神的僕人成為選民身教與言教的榜樣,企圖來喚醒他們沉淪的靈(二11),神何苦這樣呢?還不是因為祂的慈愛,包容、忍耐選民的無知。

三、以色列的結局(二13-16)

但是他們拒絕了(二12),他們用群眾的力量逼這些「鏡子」放棄他們的使命,以免心中的良心被喚醒,還要付出代價來遵守神的種種規矩,何苦呢?現在不是很好嗎?

因此先知說:「因為以色列人三番四次的犯罪。」很明顯的,這句「三番四次」正是他們拒絕悔改的最好證明,這個國家敲起了喪鐘,也表明神的忿怒已經到了即將一發不可收拾的地步。其實神是慈愛的,若不是人類「三番四次」地犯罪,神何必跟人過意不去呢?因此先知同樣地也要宣告以色列民的罪刑:

「看哪,在你們所住之地,我必壓你們,如同裝滿禾捆的車壓物一樣。」先知以此來形容他們將來的處境,到底慘到什麼地步?那就是「快跑的」、「有力的」、「剛勇的」都一籌莫展,毫無招架之力,更何況是國中其他的人呢?藉著這樣的描述(13-16),先知喚起民眾的注意與良知的甦醒,然後在以後的幾章中一一清楚地教訓他們,希望選民拿起這面鏡子,能看清楚自己的社會和本人變質的形象,然後捫心自問:「以色列人哪,不是這樣嗎?」(11節)。


作者: 溪番鴨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03/0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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