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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順道
【發問人:周執事】 哈利路亞,謝長老平安。
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謝長老,如下:
一、「創一27」、「創二7」,及「創二22」的「造」,原文是否同一個字?
二、神只造亞當,為何說「造男造女」(創一27)?
三、神「單造一人」(瑪二15)。有人解讀為「神只造夏娃一人」,對不對?
四、神既然吩咐亞伯拉罕把以撒當作祭物獻上(創二十二2),為甚麼又禁戒以色列人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呢(利二十1-5)?
五、「利十九19」記載三項禁戒:
1.「不可叫你的牲畜與異類配合」。這是禁戒違反各從其類的法則,我可以了解。
2.「不可用兩樣攙雜的種,種你的地」。然而,台灣一般農家種植成長期比較長的農作物,如甘蔗,都習慣在畦間種花生、綠豆或紅豆等短期農作物,等到收成後,蔓還可以當綠肥。果園也都會種其他短期農作物,既可利用空間,又可防止雜草蔓延。這種做法,難道不可以嗎?
3.「不可穿兩樣攙雜的料作的衣服」。我的疑問是:現在的衣服大概都是用兩種不同的料織成的,如注明Poeyester 65%,Cotton 35%等。在市面上很難找到單一料的衣服,怎麼辦?
願神與你同在。
土城教會 周道民敬上
【謝長老答覆】 四、神既然吩咐亞伯拉罕把以撒獻為燔祭,為什麼又禁戒以色列人把兒女獻給摩洛呢?
神曾藉著摩西頒布律法,嚴禁以色列人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違者必被治死。神之所以如此憎惡這件事,乃因這是與摩洛行邪淫,褻瀆祂聖名的大罪(利二十1-5)。
「摩洛」(Melek)原來的意思是,被尊為神的「君王」,屬於亞捫人的神(王上十一7)。其神殿設置在耶路撒冷南側的欣嫩子谷(耶七31,三十二35),殿裡供奉一尊豎立的銅像,兩手伸出,各拿著一個公牛的頭。獻祭者要將自己的兒女放在牠手上,然後用火焚燒;祭司則用力打鼓,鼓聲震耳欲聾,令父母聽不到孩子的慘叫聲。因此,欣嫩子谷被稱為 "Ge Hinnom"或 "Gehenna",而成為「地獄」的代名詞。他們用這種野蠻的方式來獻祭的目的是,求摩洛降福免災。
我們都知道,惟有天上的獨一真神才是以色列人的丈夫,終身的倚靠(耶三14)。因此,在神看來,以色列人若背棄真神,以偶像為丈夫,便是屬靈的淫亂了(耶三8-9)。尤其是父母將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用火焚燒,這種殘酷的祭祀,更是神所憎惡的(耶三十二35)。
亞伯拉罕到了一百歲,神的應許才實現,使他生了以撒(創二十一5)。神知道,以撒是亞伯拉罕所愛的獨生兒子。神也知道,自從以實瑪利離開亞伯拉罕之後,以撒便是亞伯拉罕晚年的唯一倚靠。如今,神竟然吩咐亞伯拉罕帶著以撒往摩利亞地的山上去,親手殺死他,把他「獻為燔祭」(創二十二2)。若與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用火焚燒那種祭祀作比較,這不是更殘酷嗎?不是與祂所頒布的律法互相牴觸了嗎?這就是令你大惑不解的問題。
其實對你所提出的質疑,在「創二十二1-13」那段經文中,已經有很清楚的答案了。茲將其中幾句話的意思,簡單說明如下:
「神要試驗亞伯拉罕」(1節):由這句話可以了解,神不過是要試驗亞伯拉罕而已,並不是真心要他把以撒獻為燔祭的。那麼,神所要試驗的是甚麼呢?第一、試驗他對於神的應許──「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創二十一12),是否深信不疑?第二、試驗他愛神,究竟愛到甚麼程度?對於神所說的話,是否絕對聽從?
「你們和驢在此等候,我與童子往那裡去拜一拜,就回到你們這裡來。」(5節):上句表示亞伯拉罕要聽從神的話之決心,所以他不希望僕人目睹以撒被獻為燔祭的情景。下句則表示他深信,他所事奉的神是信實的神,必定會實現祂的應許──「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因此,他可以肯定,他與以撒往那裡去拜一拜,就一同回到僕人這裡來了。
「我兒,神必自己預備作燔祭的羊羔」(8節):亞伯拉罕之所以敢如此斷定,乃因他完全相信神的應許──「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這就是說,如果神不預備作燔祭的羊羔,祂這個應許怎能實現呢?
「亞伯拉罕因著信,被試驗的時候,就把以撒獻上;這便是那歡喜領受應許的,將自己獨生的兒子獻上。論到這兒子,曾有話說:『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他以為神還能叫人從死裡復活;他也彷彿從死中得回他的兒子來。」(來十一17-19)。
「神必自己預備作燔祭的羊羔」,這是亞伯拉罕依據神的應許所作的推論。而上列「來十一17-19」這段經文所敘述的,則依據同樣的應許所作的另一種推論。前者是亞伯拉罕自己說的,後者則是《希伯來書》的作者所作的詮釋。這兩種推論雖然不同,但所依據的理論基礎──神的應許,以及故事的終局──以撒並沒有死,卻沒有差別。
茲將「來十一17-19」的內容,簡單說明如下:
「亞伯拉罕因著信」(17節首句):這句話表示,亞伯拉罕遵照神的吩咐,把以撒獻上,乃是信心的具體表現。而他所信的,便是神所應許那句話──「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必定會實現。
「歡喜領受應許」(17節第二句):對於神的應許,亞伯拉罕深信不疑。他曾經「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羅四21);結果,他的信心並沒有落空──年一百歲,生了以撒(創二十一5)。既往神既然實現祂的應許,今日也必如此。
「將自己獨生的兒子獻上」(17節末句):亞伯拉罕因為相信神的應許必定實現,所以他便毫無猶豫地「將自己獨生的兒子獻上」了。
「他以為神還能叫人從死裡復活」(19節首句):亞伯拉罕之所以如此認為,乃因神若不叫以撒「從死裡復活」,祂的應許──「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就不能實現了。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一位能「叫死人復活的神」(羅四17);祂不但能叫死人復活,而且也非叫死人復活不可。
「他也彷彿從死中得回他的兒子」(19節末句):由於神出聲阻止的緣故(創二十二11-12),所以亞伯拉罕的兒子幸而免死。然而,當亞伯拉罕「伸手拿刀,要殺他的兒子」那一瞬間(創二十二10),在他的意識裡,以撒卻已經死定了。沒有想到,以撒竟然還活著!這種似乎在夢中看見的情景,令他覺得他的兒子以撒,果然「從死裡復活」了。神這個奇妙的作為,令亞伯拉罕更加相信,神的應許必定會實現的。祂確實是信實的神,「我們縱然失信,祂仍是可信的,因為祂不能背乎自己。」(提後二13)。
現在再回頭來看《創世記》第二十二章所記載,亞伯拉罕獻上以撒那個故事的結局吧!
「不可在這童子身上下手。一點不可害他。現在我知道你是敬畏神的了,因為你沒有將你的兒子,就是你獨生的兒子,留下不給我。」(12節):不是亞伯拉罕不愛他獨生的兒子,而是他更愛他的神。遵照神的吩咐,要把以撒獻為燔祭,是他愛神的極限,也是他敬畏神的真情之流露。正因如此,他才堪稱為神的朋友啊(雅二21-23)。
「亞伯拉罕舉目觀看,不料,有一隻公羊,兩角扣在稠密的小樹中。亞伯拉罕就取了那隻公羊來,獻為燔祭,代替他的兒子。」(13節):在這段經文中,神並沒有對亞伯拉罕說:「那隻公羊可以代替你的兒子,你就取了牠來獻為燔祭吧!」但亞伯拉罕卻明白,那隻公羊是神所預備,要代替他兒子的。亞伯拉罕起初的信心──「我兒,神必自己預備作燔祭的羊羔」,神果然給他成全了。
「地上萬國都必因你的後裔得福,因為你聽從了我的話。」(18節)。針對這個應許,保羅如此詮釋:「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加三16)。這就是說,基督將降生為亞伯拉罕的後裔,並且福音將傳遍天下(太二十四14;啟十一15),使萬民得福(路一78-79;徒二十六18)。而亞伯拉罕之所以能領受這個應許,乃因他切實聽從了神的話;正如神對他所說的,「沒有將你的兒子,就是你獨生的兒子,留下不給我」。
至此真相大白,神之所以吩咐亞伯拉罕把以撒獻為燔祭,確實是為要試驗他。而試驗的結果是,令神非常滿意;因為他不但深信不疑神的應許,而且愛神愛到極限。職是之故,所以神應許賜給他至高的福分。
今日神對我們的要求,豈非也是如此嗎?
五、「利十九19」的三項禁戒,現代人也要遵守嗎?
「不可叫你的牲畜與異類配合」。神制定這項禁戒的理由,你已經明白,我無須解釋。
「不可用兩樣摻雜的種,種你的地」。神之所以要如此吩咐,乃因各種植物的特性都是祂所賦予的,人不可混亂。其立法精神,與第一項禁戒的法則──各從其類,是一致的。但栽種果樹,卻不受這個限制(路十三6)。
「不可穿兩樣摻雜的料作的衣服」。與此相同的禁戒,《申命記》的敘述比較具體:「不可穿羊毛細麻兩樣摻雜料作的衣服。」(二十二11)。考古學家指著這段經文說,亞拉伯人在行邪術時所穿的,就是用這兩種料混紡而成的衣服;即縱線是細麻,橫線是羊毛。猶太的學者說,異教的祭司在祭祀時所穿的,是用兩種絲織成的衣服。由此可知,神之所以要制定這項禁戒,乃為要維護以色列人的宗教信仰之純正。
綜括上列三項禁戒的共同點是:神希望以色列人的生活要單純,而不要複雜化。
那麼,現代人要不要遵守這些禁戒呢?「利十九19」的首句說:「你們要守我的 律例」。這就是答案。
「律例」一詞,或譯「條例」(民三十一21),或譯「條規」(王下十七19)。依據《七十士譯本》,這個希臘字 "dikaiOma",與出現於新約聖經上的「禮儀」(路一6)、「條例」(羅二26;來九1、10),係同一個字。
《希伯來書》的作者說,神藉著摩西所頒布的律例,「都不過是屬肉體的條例,命定到振興的時候為止。」(九1、10)。「振興」(diorthOsis)一詞,在新約聖經上只見於此處,意思是改進、改革、振興。《現代中文譯本》譯為「改革」,《新譯本》譯為「更新」,《呂振中譯本》則譯為「改正」,都是同義辭。
這就是說,摩西所頒布的律例,都祇是屬肉體的條例,並沒有屬靈的功效,而且到了振興的時候,就畫下句點了。而所謂「振興」的時候,就是律法被成全(太五17-18;約十九30),神與以色列人另立「新約」的時候(耶三十一31;路二十二20)。換句話說,「新約」的起點,就是「舊約」的終點。
《希伯來書》中的幾處經文,都一再強調這項信息。諸如:「先前的條例都因為軟弱無益,所以廢掉了。」(七18);「那前約若沒有瑕疵,就無處尋求後約了。」(八7);「既說新約,就以前約為舊了。但那漸舊漸衰的,就必快歸無有了。」(八13);「律法既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十1)……等等。
保羅也有與此相同的說法,他說:「又塗抹了在律例上所寫……,把他撤去,釘在十字架上。……這些原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西二14-17)。
依據上述的理由,我們可以在此下一個結論:
律法上所制定的許多條例(律例),都預表基督所要成全的救恩,或與這救恩有關的教訓;如今,基督藉著祂的捨命所付出的贖價(可十45;提前二6),救恩已經被成全。因此,「利十九19」所制定的三項禁戒,我們都無須照字句遵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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