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電子圖書       English 
電子圖書首頁 |  分類瀏攬 |  研讀聖經    
 (緒論)
第三章 主與法利賽人的論爭(路十一14~54)
目錄 | 上一章 | 下一章

猶太人誣稱耶穌靠別西卜趕鬼(路十一1423;太十二2227;可三2227

本段記主醫治被啞巴鬼附著的人,以及其不同的反應。主闡明了:

1.        「別西卜」,即撒但,不可能自相殘害(1718節)。

2.        猶太人如認主靠別西卜趕鬼,他們自己的趕鬼不免有同樣的嫌疑(19節)。

3.        靠神能力趕鬼,是神國臨到的現象(20節)。

4.        被鬼控制的人被釋放,就是撒但被擊敗(2122節)。

5.        不與主耶穌相合的人,有與魔鬼相合的危險(23飾)。

6.        鬼趕出後,應接受神的永生之道,儆醒自守,以免重蹈覆轍(2426節)。

第十五節 

鬼王「別西卜」(十一19;太十二27,十25),源出於新舊約400年之間的文籍。「別」(Beel-)相當於「巴力」(Baal「主」的意思)、「西卜」(zebul原意為「房殿、高處」或作「邱壇、殿」參閱王上八13;賽六十三15)。「別西卜」原字涵有敵對、仇敵的意義。以革倫(Ekron,非利士地五個大城中最北的一個,離地中海9哩,東離耶路撒冷城約15哩)的神祇「巴力西卜」(Baalzebub),意即「蒼蠅之主」(王下一2),可能為「別西卜」的雙關語。

第十六節 

為趕鬼神蹟希奇(14節)、誣蔑(15節)之外,還有第三種人的試探(四2,十25)。他們要求主施行從天上的神蹟。

第十七節 

一國一家如相爭則分裂(參閱十一18,十二5253,廿二17,廿三34)。「一家相爭」的原文意思為:

 a.      一家內鬨;

 b.      一家與別家相爭;

 c.      家家相繼傾倒的三種釋法。

以第一種適合題旨。本節是主的第一個答辯。

第十八節 

「撒但」是牠國度的代稱(參閱林十二12)。撒但國內如相爭、必不能立足。

第十九節 

主耶穌、使徒的世代,也有別人趕鬼的事情(徒十九1314,八9;約瑟弗斯的「古蹟」八卷)。主耶穌第二個答辯:如祂本身被誤為靠撒但,猶太人則靠什麼來趕鬼?

第廿節 

「神的能力」原文亦作「神的手指」(出八19;申九10;出卅一18;詩八3)或作「神的手」(出七45,九315),與「神的靈」同義(太十二2831;代上廿八1219;結八13,卅七1)。

「神的國臨到你們」,意即神的能力、救恩、國度臨近了,聽眾應把握住。主的第三答辯。

第廿一節 

以比喻為主體的第四個答辯。「壯士」即撒但。「披掛」即武裝或能力。「住宅」(宮殿、莊園)即魔鬼的勢力範圍。

第廿二節 

「更強壯的」指主耶穌。奪去魔鬼的盔甲兵(太十二29與可三27作「先捆住那壯士,再搶奪他的家財」)即制服魔鬼,剝奪它的能力。「贓」則魔鬼的擁有物。「分了贓」即解救釋放魔鬼所轄制的人(參閱十三16)  馬可三章與馬太十二章同樣的比喻,用盜賊入屋的形象,別路加此處用爭戰(參閱昆蘭公社的彌賽亞式爭戰的形象),出自舊約神對仇敵的爭戰(賽五十九1618)。

第廿三節 

主的第五答辯。主耶穌與魔鬼的征戰──即善與惡、光明與黑暗的爭戰中,人不可能處在中立的立場。棄絕主甚或論斷主的,即是敵對主的(九50;太十二30;可三28)。

不同主一起收聚羊群──主的百姓,即幫助惡者拆散(太十二30;約十12,十六32),不扶助聖工的,就是敵擋聖工(參閱林後九8)。

人當留意:把聖靈的工作──如靠主的能力趕鬼,故意誣蔑為邪靈的工作,就是犯了不可赦免的褻瀆聖靈之罪了(太十二32)。

第廿四~廿六節 

主的第六個答辯。

 污鬼在「無水之處」遊行尋找安歇之處。「無水之處」,即:()乾燥、荒涼之處;()無人之處。舊約記載鬼出現於荒廢之城市(賽十三21,卅四14)。魔鬼掌管幽暗敗壞的人心世界(弗六12;加五1621;啟十八2),故必以混亂的人群與內心為其發動情欲慾、瘋狂、暴動之處。

馬可五章13節中格拉森的群豬附鬼後墜湖,間接反映了猶太文籍中的迷信──污鬼喜愛水濕之處(註)。

         註:H. L. Strack and P. Billerbeck, Kommentar zum Neuen    Testament aus Talmud and Midrash, Munchen, 1956, IV:1, pp. 517518.

第廿五節 

污鬼找不著可歇腳之「人心」,牠便重回牠所出來的「屋子」。打掃整理乾淨了的屋子──附鬼的人恢復理智、洗濯裝束一如常人,但裏面仍空虛、荒廢著,就是還沒有「神的國與神的義」內住,邪靈仍會乘虛而入。

第廿六節 

因為無生命、真理與光明的果子,魔鬼會肆威侵害。「七」個鬼代表更厲害的威力,故那人末後的情況會更惡劣(彼後二20)。所以人得醫病趕鬼的神蹟以後,必定要相信、即刻接受主耶穌的得救福音與遵行祂的誡命。

真正的福氣(路十一2728

儘管天主教學者過份強調27節女人所說的話以突出馬利亞「聖母」的地位,本段的主題是主耶穌肯定了肉身以外的屬靈關係(參閱可三3135;路八21)。接續本章猶太人的讒言(1426),而做出了如下結論──人應聽而遵行神的話,即接受耶穌的教訓而不應攻擊祂大能的言語行蹟。

第廿七節 

女人的話語類似一45,十四15的表達形式。「懷你胎、乳養你的」當然指馬利亞。羨慕之話語,涵有:

 a.      有主耶穌這樣兒子的母親有福了;

 b.      這樣的母親,一定受神特別恩眷的;甚至:

 c.      但願我有這樣的兒子,該多有福呀!

第廿八節 

主耶穌的回答「是」肯定了母子的肉身關係與馬利亞蒙大福的事實,但是祂更強調聽而遵守神道──神的誡命、律法與教訓(可十20;約十二47,十三17,十五14;羅二26;徒七53;廿一24;路六4748,八21;太七2427;雅一22)的人都是母親、弟兄姊妹。

約拿的神蹟(路十一2932;太十二3842;太十六14;可八1112

前頭記載有人求主耶穌顯神蹟(十一16)。以下是主的批判與責備。與馬太十二3842比較,馬太對約拿的神蹟敘述得較詳盡(太十二40)。南方女王與尼尼微城的先後次序,路加與馬太相反(馬太有意將約拿與尼尼微人並置。「馬可八1112」(參閱太十六14)對約拿之事一字沒提。這些敘述的差異,源出於不同口頭系統與抄輯的緣故。

第廿九~卅節 

這世代是邪惡的世代(太十六4泛稱「一個邪惡淫亂的世代」、參閱徒二40;申卅二5;腓二1516;可八38;太十二39)。主道成肉身,帶來了充充滿滿的恩典與真理,就是一個神蹟。但猶太人不相信接受,還要求神蹟。所以耶穌認為他們邪惡、頑梗。

 「約拿的神蹟」(「神蹟」或作「豫兆」參閱結十四6;賽廿3,十八8),即:

 a.      約拿在大魚腹中三天三夜──預表主耶穌被釘埋葬、三日後復活(拿一17~二10;路九22;太廿七63);

 b.      神要審判不悔改的邪惡淫亂的尼尼微世代(拿一1,三14;路十一293223),主的話也要審判不信、邪惡的世代(約三1618,五2438)。

第卅一節 

「南方的女王」即示巴女王(王上十113;代下九112),她來自今日阿拉伯南方的葉門,到耶路撒冷瞻仰聖城的光榮、聽取所羅門王智慧的言語(王上十410,十二27)。主耶穌就是智慧(箴八2227;弗一17)、義者(約壹二1)。祂的榮耀與權能遠超過所羅門王,但猶太人卻遠不如飢渴慕義、不遠千里而來的示巴女王。神是審判主,也是檢察官(參閱六12)將以示巴女王為例證定猶太人不信的罪。

第卅二節 

外邦尼尼微人聽了約拿的警告而悔改(拿三610),故比選民以色列更有義(約一11,十二37)。比約拿更大的主耶穌,將以外邦人相信悔改的例證,來定選民的罪。

心裏的光明與黑暗(路十一3336;太五15;六2223;路八16

主耶穌與猶太人的論辯,本段為結束。主耶穌強調聽道的人應心眼瞭亮,而不應繼續停留在黑暗昏昧中(參閱林後四26)。主耶穌及其天國的福音如明光照耀,只有靈性瞎眼的人才看不到光(約一514)。

第卅三節 

「地窨」(即地窖)或「量斗」,指把燈點亮隱藏或覆蓋起來,失去照明的作用(參閱八16)。

第卅四節 

光線由有如燈光作用的眼睛進入身體。亞蘭語的「全身」也指全人格存在。「瞭亮」即「健全」(太六2223)。眼睛如健康明亮──慧心明眼,那麼整個人格、身心也就充滿了「光明」──神的恩光、真道與智慧(十一36;約九525)。

第卅五節 

與太六22的警戒語氣比較,此處勖勉人當「省察」(羅六17;林後四18;加六1;腓二4)。惟恐人失去福音的真光,他的裏頭生命便黯淡無光。

第卅六節 

主耶穌強調「全身」──靈(本我)、魂(意志、心智),體(肉體)的全然光明。內在的光明,輝映於外界。因有福音的真光,「全身」(整個所以為人的存在體)成為明燈照耀。

對法利賽人律法師的批判(路十一3754;太廿三136;可十二3840

法利賽人攻擊主耶穌不遵守飯前洗手的禮儀,引起主耶穌對法利賽人律法整個觀念及系統的批判。法利賽六禍中三個針對一般法利賽人,三個以律法師為目標,尤其他們的形式主義,缺少了神的義與生命力。

法利賽人注重外表潔淨卻忽略內在貪婪。注重細節儀,卻忽略神的公義與愛。因為是宗教領袖,他們充滿了驕傲、自大。他們這些虧欠與罪成了盲目的領路人,誤引了百姓。

屬於法利賽人系統的律法師,在神面前虧欠了神的榮耀。他們曲解了神律法的精意,訂出了許多不合情理的條例。他們自古以來就反對、逼迫先知。他們禁止自己與別人進到神的面前。

與馬太福音廿三章七禍比較,路加有引言(3940)接著兩組災禍。馬太有較長的引言、其「入猶太教出外邦信徒」及「起誓」不見於路加。

第卅七節 

法利賽人視自己為高高在上的宗教熱心者。在政治宗教圈子,他們主張一種分離、特殊的猶太文化。他們仰望一位政治宗教上的彌賽亞,堅守律法師對摩西律法的口傳、筆傳的注解詮釋。

有一位法利賽人請耶穌吃飯(參閱七36)。上階層的猶太人通常每日上午九點左右用清淡的早餐,下午四點左右用正餐。工作前還吃了點心。安息日除了早晚兩餐,上午會堂聚會後有中午的正餐(七36,十四1)。

第卅八節 

請客的主人因耶穌未遵守飯前洗手的禮儀(可七2)而大為驚奇。飯前洗手在舊約律法並沒明文規定,法利賽人卻信守這習慣。

第卅九節 

洗淨杯盤的裏外,本有律法的規定(利六28,十一33,十五12)。主耶穌指責法利賽人只注重外表儀文,就像只洗淨器皿的外邊,不顧器中的穢物,忽略了心中的邪惡與貪欲(太廿三25)。

第四十節 

「無知的人」(中譯「魔利」太五22,亦有「瞎眼」之意,太十五14,廿三1624)。「造外面的,也造裏面的」:

 a.      真神(「匠人」賽六十四8,廿九16,四十五9;耶十八6;羅九2025)創造萬物之外表,也造裏面。所以,裏外、表相與本質都應兼顧;

 b.      清洗外面的,也應清洗裏頭。

第四十一節 

人若能施愛賙濟(十二33;太六24),凡物都潔淨了。因為有裏頭的善心、憐憫,即馬太的「先洗淨杯盤的裡面」(太廿三26),行為自然也就合乎神的要求了。

第四十二節 

第一禍:法利賽人注重繁文縟節,而不行公義和愛神的事(太廿三2324)。

舊約律法只規定獻上穀物、酒、油(申十二17,十四23)。猶太人律法師加上了芸香、薄荷、香芹菜等香草。不可不行的是什一捐及供物,但更重要的是:公義、憐憫、謙卑、與神同行(彌六8)。

第四十三節 

第二禍:自高自大,好受人尊重(可十二3839)。

法利賽人喜愛在會堂內坐在「高位」──俗稱:「摩西座位,猶太人律法師、長老等面對會眾坐在微微昇高的座位上。這。「座位」也代表宣讀摩西律法、教訓人的位子(參閱太五1)。

法利賽人喜愛別人的請安(在街上第一個被人問安的表示有地位有面子),也喜愛「高師」、「大人」等頭銜(太廿三6)。

第四十四節 

第三禍:法利賽人如污穢的墳墓。人一碰觸到墳墓就有禮儀上的不潔淨(民十九16)。但危險的是這些墳墓是隱藏的。人不經意踩過、犯了不潔淨之忌而不自知。主耶穌的本意:法利賽人的外表虔誠,隱藏著貽害人的內在惡臭。另外,猶太人習慣以白漆粉刷墳墓,使人易辦而免誤碰觸,所以馬太用「粉飾墳墓」形容法利賽人外表妝飾美觀,卻藏滿了死人的骨頭(太廿三2728)。

第四十五節 

由法利賽人轉向律法師、文士為批判目標(法利賽人為通稱、律法師為職稱)。

第四十六節 

律法師的第一禍:將難以負荷的重擔──繁冗瑣細的條規,加在猶太人的生活上。這種「古人(或作長老)的遺傳」(可七5)、抹殺了神律法的機動生命力(徒廿七10;太十一30          廿三4),也使人難堪不安(徒十五10;參閱太十一2830)。

律法師「不動一個指頭」:法利賽人、文士只以口頭教訓,自己卻不實行(太廿三3)。

第四十七~四十八節 

律法師(也擴及一般猶太人領袖)的第二禍:為他們祖先所迫害的先知造墓(太廿三2931)。雖然當時有為過去名人修建墳墓以示紀念的習慣,主的話是諷刺的:律法師與他們的祖先同出一轍。前代殺害、後代修塚。歷代解釋有三:

 a.      你們祖宗殺害先知,你們進一步肯定這事實。

 b.      你們祖宗拒絕領受先知的話語而進一步把他們殺害了。你們同樣地不願意聽從先知。

 c.      修築前代先知的墓,修築以表示尊敬哀慟,來表示這代比以前祖宗更配得神的愛。

這是一種不必為猶大人自己的罪過而悔改的障眼法。

第四十九節 

「智慧」一詞:

 a.      「神的智慧」(一如箴言八章人格化了的智慧;

 b.      遺佚了的一本猶太人「智慧書」;

 c.      耶穌本身的自稱;

 d.      舊約時代的智慧文學傳統。

欽定或改為本英文聖經直接用「神的智慧曾說」(一如舊約的套語「主萬軍之耶和華說」)。另外,有將介詞放於「神」與「智慧」之中:「神用祂的智慧曾說」(或「神在祂的智慧中曾說」)。

此處的「先知和使徒」不是以弗所書二章中為教會根基的「使徒和先知」(弗二20,三5,四11;林前十二28)。

他們是歷代神所差遣的先知與義人(耶七2526;太廿三34作「先知、智慧人、文士」)。神的差遣是連續性的,甚至在耶穌的世代,施洗約翰、主耶穌本身,以及以後叫使徒保羅(徒十三4550,十四219,十七513,十八12,廿3,廿一27,廿三12,廿四19)、約翰       (啟一9)、彼得(約廿一1819)、雅各(徒十二12)都受逼迫、殺害。這是經上所說的,屬血氣的逼迫屬靈的(加四29)。

第五十節 

猶太人從「創世」(歷史的開始)所流眾先知(馬太作「義人」,因為亞伯不被列在先知之中)的血(參閱徒廿二20;羅三15;啟十六6),都要「問」(即報應)到耶穌的世代:猶太人速受到毀滅的災難(參閱十九4244,廿118)。

第五十一節 

亞伯與撒迦利亞這兩個名字代表舊約的義人先知。亞伯為義人受害的第一位(參閱創四111;來十一4,十二24)。「撒迦利亞」在解經上有困難。南朝猶大國祭司撒迦利亞(為在公元前800年,祭司耶何耶大的兒子)因責備眾民離棄神而被石頭打死於聖殿內(代下廿四2022)。但是馬太廿三35卻將這位公元前9世紀「耶何耶大的兒子」(代下廿四章)寫成「巴拉加的兒子」(亞一1「比利家」的兒子亦即賽八2「耶比利家」的同音名字,引起抄寫經卷上的手筆混淆)。歷代志為希伯來文舊約聖經最末後之一卷,故祭司耶何耶大的兒撒迦利亞被害,代表了舊約聖經最後出現的一名先知。

第五十二節

主耶穌再提起律法師的禍害。文士律法師把「知識的鑰匙」──通往神(箴九1)、救恩的智慧(提後三15)與知識之門路奪去(馬太廿三13記法利眾人關閉了天國的門),自己不進去,連別人也阻擋了。

第五十三~五十四節

 法利賽人、律法師自此更加惡意他要「引勸催逼」耶穌說話──即要多方伺機抓住耶穌的話柄,以誣害控訴耶穌的罪名。

 


作者: 蔡梅曦
出版社: 真耶穌教會
列印本頁
分享好友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