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耶穌設交銀的比喻,為了要說服誤以為主到聖城要設神國的眾人(參閱廿四21;可十37)。比喻的重點:
1.
主耶穌如貴胄要離開;
2.
祂「得國」──降聖靈建立屬靈的千禧年王國後,才要回來(再臨),實現永遠不震動的神國(天上國度),
3.
不接納耶穌為「萬王之王、萬主之主」的仇敵──一切不信的、違背基督教訓的,都要受再臨的主的審判(帖後一8、9;啟廿10~15,廿一7、8;加一6~9;太七21~23)。
交銀予十僕(路十九11~27;太廿五14~30)
第十一節
眾人聽見「救恩到這家」及其他有關主耶穌神國的福音,便以為神國立刻會顯現於耶路撒冷。其實,主耶穌「今日」引進救恩,但與末期、最後的審判及天國的實現尚有一段距離。
第十二節
「貴冑」──王公貴族,主耶穌的自喻。往遠方去──即歸回天上的父那邊(約十四1~3,十六16、28)。祂要「得國」──賜所應許的聖靈,建立屬靈的王國(來十二22;啟廿一2;約十八36;腓三20;弗二6),「回來」即以後末日的再臨(徒一8~11;猶14、15;啟一7;太十六27,廿六64)。
第十三節
他召喚「十個僕人」(參閱十童女,太廿五1~13;「三個僕人」太廿五14~30;十或三均為約數)。交予每人各一錠銀子(大約十個彌拿mina等於三個月的工資)──指聖工的職份、恩賜。僕人受銀的任務:「做生意」即為神救恩的工作結果子(約十五5、8、16;賽五十四2、3;西一6~11),一直到主耶穌的再來。
第十四節
「貴冑本國的人」不要他做他們的王,指猶太人恨惡、棄絕祂(主耶穌)(廿9~15;太廿一33~45;約一5、11;路十七25),不要耶穌做他們屬靈的王。
第十五節
他「得國回來」要知道僕人做生意做了多少(太廿五19;十八23;林前九19~22),指祂藉聖靈完成救贖工作後要再來的時侯,祂要按人的行為審判(羅二4~11;林後五10),按工作果子賞賜(林前十五58;太十三12,廿五29)。
第十六~十七節
頭一個僕人向他的主人報告,原來的一錠銀子,又賺了十錠──類似撒種比喻中的百倍收成(太十三8、23)與領受五千另賺五千的僕人(太廿五16、20)。
主的判語:這僕人是良善的(太廿五21),小事忠心(十六10;林前四2;太廿五21、23),當然大事也必忠心(十二42)。
報償:「可以有權柄管十座城」,並分享主人筵席的快樂(屬靈喜樂)(太廿五21)。恩賜的給予與善用,有工作的果效,主就要交託相對重大的責任,如但以理(但六3)、彼得(太十六15~20;路廿二31~32;約廿一15~18)、保羅(加一14~17;腓三5~7;徒九1~16;林後十一23~29)。
第十八~十九節
一錠銀子賺五錠的僕人,得到類似第一個僕人的報賞。
第廿~廿一節
第三個僕人代表「又惡又懶」工人或信徒(名實不符的假信徒)(太廿五26)。他將原有的銀子原封不動地交還。理由:(一)他對主人畏懼──因自己壞品行、靈修沒上進、不務神家的生產結果工作為產生一種自我消極、退縮與墮落的心態。神要我們在軟弱中靠主剛強(林後十二9~10;腓四13;弗三16),親近神(雅四8;約廿一7,十三23)與竭力做主工不可徒受恩典(林後六1;林前十五58;約六28、29,四35~36)。
他對主人所說的「你是嚴厲的人、沒有存放的還要取拿,沒有播種的還要收割。」是一種應用銀行與田家的喻語(馬太「沒有種的地方要收,沒有散的要聚歛」,則純粹是農家用語,太廿五24)。這位惡僕人事實上掩飾自己的過錯,而歸罪、怨尤於他的主人。誠然,主人是嚴厲的──代表公義威嚴的神聖性格(向知罪而犯罪的人,神是嚴厲的,參閱羅二1~5;十一22),主人對他的僕人要求高──正如神要求真信徒、工人在靈修完全、工作事奉上的標準上高(太五48;創十七1;腓三13~15;帖前五23;林前十五58;徒廿24,廿一13,廿四16)。但,僕人不僅沒有認錯求寬恕(參閱太十八23~27),而且反咬主人一口,控訴主人為「忍心」、「嚴厲」(太廿五24)、剝削壓榨別人的人。
第廿二~廿三節
主責罵這惡僕人,以「你說的話,定你的罪」即一個人的話語(太十二34~37)與行為(羅二1~3;啟廿二12)將為主算帳、賞罰的依據。
主人退一步忍受僕人所加給他的嚴厲收取利息的評語,質問為何至少不把錢放在有利孳的銀行存款帳戶呢?──要有起碼的屬靈見識、智慧與對神家的關注、忠誠與勞力。
第廿四~廿六節
僕人原有的一錠銀子被奪,給那原有十錠的。靈意上而言:
a.
神國內無閒站不務生產的人(太廿1~7),大家都擬領受神所講定的「一錢銀子」(太廿8~10):神的基本應許「天國永生福氣」。
b.
神對工人報賞的多少,依據人的工作量、奉獻心力的程度(林前三10~12;太廿五14~30)。
c.
為主做工、奉獻、領受恩賜、職責,愈是盡心盡力,愈要從神那兒領受更豐盛的恩賜、更大的責任。這就是神國的「恩上加恩」、「力上加力」、「榮上加榮」的屬靈原則(約一16;西一9~12;林後三18)。因此,「凡有的,還要加給他。沒有的,連他所有的,也要奪過來」(八18;太十三12,廿五29;可四25)。
第廿七節
15節至26節描寫主跟祂的教會算帳,27節則跟猶太人(參閱本章14節)──新約的信徒包括在內算帳。「殺」在舊約時代指在王面前對惡人、仇敵的殺戮(撒上十五33),主再來的時候,指審判定永刑的罪(啟十四10;帖後一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