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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326期2004年11月)
主題特寫:建立公義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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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明

承受應許之福的百姓,真神賦予一項應履行的義務,就是「追求至公、至義」或「建立公義之城」(申十六20;賽一26);故公義的觀念和作法,成為屬神之民的追求目標。

然而,每當談到公義的話題時,往往自詡為公義的阿摩司先知,以為神是忌邪、忿怒和刑罰(民二十五11;申二十16-17;摩一3-二8),卻忽略祂的公義內涵──「慈愛」(路九53-56);因為慈愛之中有公義,公義之中有慈愛,如保羅所道:「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句話之內了」,唯有如此才能滿足神的公義(羅十三8;加五14)。

從聖經的角度而言,神的慈愛與公義屬性,沒有相對之別或先後之分,如律法書:「為千萬人存留慈愛,赦免罪…,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出三十四7;民十四18-19;申七9-10)或智慧書所言:「願常施慈愛給認識的人,常以公義待心裡正直的人。」(詩三十六10,八四10)乃至先知書所記:「因祂以拯救為衣給我穿上,以公義為袍給我披上。」(賽六一10;瑪四2)。基於此,試就行公義的心態、作法和影響,客觀地探討與分享:

一、對公義之認知與心態

希伯來文「公義」(Chadeka英譯righteousness)乙詞,詞根含義是「直的」、「正直的」、「公正的」;其原來的含意是:「筆直沒有彎曲」、「不悖憀公正」的行為。它代表著「神的屬性」(詩八九14;伯二十九14)、「自我要求」(詩十五1-2;箴十六31)和「人際倫理」(詩一○三6;耶二十二3)。換言之,公義是信仰和道德的規範──「是與非」、「對與錯」的明鏡(詩二十二31;賽一21-23;羅七12);又是自我惕勵和要求──「真愛與扶持」、「勸慰與代禱」的平台(羅十四17-19;約壹五14-16;雅五16)。
世人對於公義的認知,傾向於對他人的要求,好比古時法利賽人的自義一樣,總是喜歡站在審判台前,恣意攻訐別人的軟弱和過失,進而顯為自己的公義(路十六15,十八11)。相對地,一個人若有了自義的行為,自然少了反省、憐憫的本能(伯三十二1-5;雅二13),換來的就是僭越神的主權──「審判」(羅十四4、10-12)。於是,高舉公義之名,行自義之實者,容易使一個屬靈的團體,失去互信、互助的真愛,隨之瀰漫著彼此批評、論斷之聲,充斥著人人自危的煙硝味(雅四11-12)。
二、對公義之實踐與作法

人類始祖犯罪之後,四面轉動發火燄的劍,並未立時出現在他們面前;其間有一段呼喚和對話的插曲(創三9-12、24)。我們或許會察覺到一件事,全知的神為什麼還要刻意地問:「你在哪裡呢?」或「莫非你吃……?」這全是神的愛使然;不僅如此,皮衣替代無花果葉,即是祂真摯的愛(創三7、21)。

從猶太歷史看神的作為,便展露神的公義──「國衰民擄」,如同但以理的禱告詞:「沒有聽從你僕人眾先知,……向我們君王……所說的話。主阿!是公義的,我們是臉上蒙羞的……。」(但九6-10)

公義之間,貫乎愛的積極作為。主耶穌曾經以「兇惡園戶的比喻」,說明神的公義態度和作法(太二十一33-41),具體地說:「若有人聽見我的話不遵守,我不審判他。我來本不是要審判世界,乃是要拯救世界。棄絕我、不領受我話的人,有審判他的──就是我所講的道在末日要審判他。」(約十二47-48)

因此,所謂公義的實踐,在於私下的了解、溝通、輔導和勸勉等,如同保羅所言:「因為神不是預定我們受刑,乃是預定我們……得救。……所以你們該彼此勸慰,互相建立,正如你們素常所行的。」(帖前五9-11)

三、對公義之彰顯與影響

希伯來人心目中的公義,係基於神的「創造法則」及「誡命典章」,所作出合宜、正確和盡本分的行為;它著重於「人際間的倫理關係」、「時間與地點的效應」和「言詞表達的技巧」。換句話說,公義的呈現和規勸,涉及複雜且微妙的互動,並非品管型的取捨關係;故當顧及「主觀認定問題」、「自尊心的感受」與「整體性的觀感」,切勿倉促、莽撞或浮躁而行,如同經上所記:「一句話說得合宜,就如金蘋果在銀網子裡。」(箴二十五11)只要隨事說造就人的好話,叫聽見的人得益處(弗四29)。

撒母耳之於掃羅的公義是:「憂愁與代求」─→「教導與訓誨」─→「警戒與棄絕」(撒上十五11-35);拿單之於大衛的公義是:「暗喻與激發」─→「明斥與陳述」─→「赦免與罪責」(撒下十二1-13;詩五一篇)。

於今,在講求行公義之際,應當彰顯神的話、憐憫之情與謙卑的心(彌六8);亦如保羅在「如何規勸老幼男女和僕人」ㄧ節所記載,冀以「除去不敬虔的心,和世俗的情慾,在今世自守、公義、敬虔度日,等候所盼望的福,並等候至大的神,和我們救主耶穌基督的榮耀顯現。」(多二1-13;提前五1-2)

結語

公義的生命寶劍,握在神的手中,到了末日,公義的神必定審判(來九27;彼前四17;啟二十12);屆時追求公義仁慈的,就尋得生命、公義和尊榮(箴二十一21)。因此,蒙神所愛的兒女,當以基督耶穌的心為心(腓二4-5),用愛的接納和勸勉(來十25;羅十五7;林後七11),以及靈裡的交通和代禱(約十七15;雅五16;約壹五16),追求行公義的最高境界。

今日不法之事增多、愛心漸漸冷淡(太二十四12),吾等應當效法基督的代求和安慰(來七25;羅五1-2),防範撒但式(控告)的假公義(羅八33-34;啟十二7-10)。惟願公義如江河滔滔(摩五24),建立榮耀、救贖的公義之城,同享「公義的果效,必是平安;公義的效驗,必是平穩,直到永遠」的福氣(賽三十二17),進入「公義、和平,並聖靈中喜樂」的神國(羅十四17;詩十五1-2)。


作者: 林賢明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11/0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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