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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為昇

我從高峰看他,從小山望他;這是獨居的民,不列在萬民之中。(民二十三9)

隱藏的恩典


活在現代二十一世紀的我們,實在很難想像3500年前的奴隸生活是如何?「嚴嚴地待他們」(出一14),用這一句描寫當下選民被奴役的情形,恐怕只有認知到「解釋名詞」的程度吧!

基本上活在埃及下的選民,從被人歧視的牧羊人,到宰相約瑟的眷屬──一個享受特權的一群,卻也因為新朝代的更替,以至於身分從此大大地丕變。

他們不但喪失原有特權的身份,反而因著法老對他們的強盛感到威脅,大大不信任他們的存在價值:從加重勞役的壓力(出一11-14),再進一步加重精神壓力,「使他們覺得命苦」(出一14),更甚至摧毀他們的希望,藉由剝奪男嬰生存的權力,以抑制他們的擴張(出一15-22),不惜採取接生婆殺男嬰的他毀策略,以及將男嬰丟入河中自毀策略,在在看出選民悲慘的奴隸命。

求耶和華在迦密山的樹林中,用的杖牧放獨居的民,就是產業的羊群。求容他們在巴珊和基列得食物,像古時一樣。(彌七14)

「像古時一樣」這是站在彌迦先知的角度來說,當然也包括這段黑暗的奴役時期,乍看之下神似乎放任他們於不顧,但神的杖卻悄悄地展開對祂獨居的民的召聚與顧惜。

為何神要他們下埃及呢?其實聖經學者有許多的看法,例如在歌珊地是個較封閉的地方,使他們不致像在迦南地那樣地「國際化」,而容易失去他們自施族長時代所遺留下牧羊人的那種單純、灑脫、好客……等培養與神同行的那分純真,也化解了被較文明的迦南人同化的威脅。

另一方面因著與埃及保持若即若離的距離,卻可或多或少受到埃及文明的薰陶,使未來從家族到民族、民族到國族上,有建置的基礎,使摩西在為選民建立制度、法規、條例、各樣技能……等,不致毫無概念。

在《出埃及記》的前半部中,我們發現神在暗中給予支持的手。例如:法老想要採取的滅族政策,偏偏收生婆不願配合;男嬰丟入河中,諷刺的是法老的女兒卻收留河中的男嬰,而且又是數十年後成就神救贖計畫的一粒活棋,這就是神隱藏的牧杖緩緩地牧養著……。

當然這杖除了牧養羊群之外,也成為擊打敵對選民的工具(賽三十31)。神藉著摩西的杖,興起一連串的災禍,打亂他們的生活,破壞他們財產、健康、基本生計、宗教信仰、生命……。在這一連串打擊中,神舉起刑罰的杖,執行公義的審判,向任意宰割選民的埃及討回公道。

神與選民立約


「約」是以口頭或象徵性的行動,發誓所立的慎重承諾(Mendenhall ,1962)。「約」源自於神對人的應許,以今天的術語來說,就是神與人簽訂契約,雙方共同履行所同意的條款。這聖經上所記載的舊約,基本上是指西乃山上神所立的約,但此約的來源必須追溯到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

在早期的東方社會中,「約」成為調節人際關係──特別是國際關係──一項重要工具。當有兩個國家,彼此擁有宗屬關係時,宗主國必須保護其藩屬,藉此換取他們的支持與進貢。對那些弱小民族而言,他們沒有別的選擇,只有藉由這樣的盟約,才能獲得宗主國所提供的保障。而神與人立約,或多或少都有這樣微妙的關係──祂是作宗主的,我們是祂的藩屬;祂為我們提供應許的保障,我們對祂「支持」與「進貢」。

神與亞伯拉罕立約,最核心的維繫乃建立在信心的基礎上。但神為了將此約能延續到以撒、雅各……一代代下去,因此特別用了一個記號,那就是割禮。這個割禮不但表明分別為聖之意,也彷彿是人與神立約的契約書,雙方各有一本。個人若持守住神的命令,神的應許就因著這記號而伴隨他一生;更進一步來說,若一代代能持守住神的命令,神的應許就因著這記號而伴隨著這個傳承脈絡。

神並沒有揀選一大堆族群,然後彼此比賽、競爭,看那個比較討神歡喜的就得著應許。「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作出來,只因要顯明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羅九11),這段是保羅對神揀選雅各而非以掃所作的註解。

神與以色列人立約,絕對不是他們比較善良、聽話、聰明……,神一旦選定了他們,就願意放棄自己的絕對主權──想做啥就做啥的權力,好像丈夫娶了妻,無論如何,都要死守住她一輩子,「我必聘你永遠歸我為妻、以仁義、公平、慈愛、憐憫聘你歸我,也以誠實聘你歸我、你就必認識我耶和華。」(何二19-20)

西乃山的約,便是神向以色列人正式的立約。神明白地說:「我向埃及人所行的事,你們都看見了,且看見我如鷹將你們背在翅膀上,帶來歸我。如今你們若實在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約,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因為全地都是我的。你們要歸我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這些話你要告訴以色列人。」(出十九6)。

在那裏,神向摩西頒佈律法,這些獨居的民相信並臣服於神的行動證明。當中有「作屬我的子民」、「歸我作祭司的國度」、「聖潔的國民」,這一連串的字串,都有明顯的區隔:屬神的少數、以及不屬神的多數,這樣的分別將「獨居」的意境表達出來──是被隔離的、是孤獨的。

分別為聖的內涵


分別為聖的原意是指一個人、或一個地點、或一件事的被賦予特殊意義。換句話說,凡稱為「聖的」,就是指它被分別出來作為特殊之用。比方說,安息日從一般日子中被分別出來叫聖日(出二十11),特別分別出獻祭給神的祭壇是聖壇(利十六19),祭司是被分別出來的聖職(代下二十六18),先知也是被分別為聖的工人(耶一5)……。

既然神把這些分別為聖,他或它就被神賦予特殊的意義,這種分別的界定與意義是出自於神,因此分別為聖的觀念必須回歸到神的價值觀念,而不是與人比較的價值。

分別與事奉


耶和華差遣摩西和亞倫,去見埃及法老王說﹕「容我的百姓去,好事奉我。」但法老怎麼可能輕易地放棄他手邊的資源。要不是神降下一連串的災難,法老才在災難嚴重的時候,不得已地讓步說:「我容你們去在曠野祭祀耶和華你們的神,只是不要走得很遠。」(出八28),一個泱泱大國的國王怎麼捨得放下這一龐大的廉價勞工,斷送皇室恣意揮霍龐大建設的工具。

事奉的起點是分別,這種分別不只用宗教儀式的差異來引起人注意──因為這只是人主觀的產物;真實的事奉就是真正地從世界出來,「出到營外,就了祂去」(來十三13),這簡直就是公然宣告:「我不屬這個世界,而是歸屬另外一個國度」,對撒但來說有極大的殺傷力。

「壯士披掛整齊,看守自己的住宅」(路十一21),撒但怎容許自己的產業失守呢?但牠不會任意打草驚蛇,牠會用信仰的霓虹燈來說服我們:「不要走得太遠,不要走向極端、自以為義地與別人分別。」牠會開個空間讓我們拒絕孤立,又有個讓人為之一亮的信仰招牌──祭祀,也就是形式的聚會、事奉,不需要太大的割捨就能輕輕鬆鬆地應付信仰的假象,企圖混淆分別為聖的價值。

神要祂的百姓事奉祂,不只是宗教禮儀,而是以信心為出發點的行動:先出去,才有資格談事奉。當神呼召亞伯拉罕的時候就說:「你要離開本地、本族、父家」(創十二1),也就是他自小到大所習慣的地方,這是他的根、他的本源。不離開,表示仍對「舊」依戀,而這種「舊」卻往往是阻礙與神和好的牽絆。「你們離開吧!離開吧!從巴比倫出來。不要沾不潔淨的物,要從其中出來。你們扛抬耶和華器皿的人哪,務要自潔。」(賽五十二11)

分別必須從「舊」中走出來,否則無法體會那事奉的精髓。不要怕人譏笑你走得太遠了、不要逃避孤單的十架道路,人不能用自己的方法,隨自己的意思事奉神,事奉是以神的旨意為中心。

分別的好處


以色列人住在遠離王城屬農業區的歌珊地,與當時的埃及人相比,他們沒有繁華的商業、沒有引以為傲的文明、沒有完善的公共設施、……,當然還可以列舉許多的「沒有」,可是這種對比還真叫人失望。然而因著神的緣故卻有另一項的「沒有」,那就是「以色列人所住的歌珊地沒有冰雹」(出九26);而埃及全地都被冰雹破壞了。我想這時的以色列人應該不會再羨妒埃及人了吧!

當神認定人「獨居不好」時,人注定要過社會性、群居性的生活,人自然排斥孤獨的傾向,喜歡與人溝通、入境隨俗。而人類對外人基本上缺乏好感,「凡牧羊的,都被埃及人所厭惡」(創四十六34),這不僅是文化與認知上的差距,連生存的技能都可能被鄙視而難以生存。

當然人也可以選擇住在他們中間,學習他們的生活方式,願意被他們同化而失去了自己;除非與人不同之處是眾人認為有價值的事,否則在台灣為何有人喜歡說話中穿插英語、日語,而不是非洲某一地的方言呢?同理,信仰若不是在這人心中佔有較重的分量,誰願意在眾人中被視為異類,而被排斥呢?

神特別揀選祂的兒女,作為屬祂「獨居的民,不列在萬民中」(民二十三9)。這樣的分別乃是建構在歸屬的差異上,「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利二十24、26)。這是何等榮耀的事,即便世界的眾民不這麼認為。

神為了教導他們有分別的觀念,因此先從生活的細節開始:從食、衣、住、行、宗教活動、時間、空間、甚至在支派與族群上……等,建立他們有與眾不同的觀念;這樣的恩典乃是因為他們專屬神,其屬靈價值超乎眾民之上。

「我的民哪,你們要從那城出來,免得與她一同有罪,受她所受的災殃。」(啟十八4),這是使徒約翰聽見來自天上呼召神的兒女的聲音,這是一個公平的選擇:一條路──出來!與世俗分別,不容生活上與罪惡有分,就免受被定罪的苦;另一條路──與世俗同流合污,享受放縱情慾的自由與浪漫,卻與定罪有分,一同與撒但齊受永刑的災殃。

神不是叫我們離群索居,像個沙漠中的修道士一樣。但祂要我們敢於和別人有所分別,尤其當遇到聖靈與情慾交戰的時候,堅持獨居之民的風範,那是一種戰勝惡勢力的灑脫、一種連結永恆生命的踏實、一種發自內心深處的愉悅、更是一種與神同心的放心。那時,我們不再需要猜測、摸索,因為我們可以體會正如耶穌所說的:「人看見了我,就是看見了父。」(約十四9)

惟有你們是被揀選的族類,是有君尊的祭司,是聖潔的國度,是屬神的子民,要叫你們宣揚那召你們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彼前二9)


Publisher: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Date: 05/0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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